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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关于《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解读

浏览量:2904 发布时间:2019-08-13

一、文件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此次改革国有企业工作决定机制的核心任务,是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单一挂钩,优化为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同向联动,做到“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实现国有企业工资能增能减。

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既要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体现市管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到了将出资人依法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有机结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符合此前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提出强化正向激励的有关精神,符合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对促进市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管理程序、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工资总额监督检查、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文件要点如下:

(一)强化工资总额“三全”管理

1.工资预算“全覆盖”。原则上纳入市管企业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境外企业)均应纳入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实现工资预算“全覆盖”。

2.人工成本“全预算”。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对接财务全面预算管理,以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为目标,实现人工成本“全预算”。

3.考核分配“全挂钩”。挂钩经营业绩考核,将各级企业的经营责任和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工资总额管理中,实现考核分配“全挂钩”。

(二)强调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1.强化工资效益联动。根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包括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类,每类联动指标一般由2-3个子指标构成。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效益挂钩指标和挂钩机制,让企业工资预算方案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

2.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增幅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幅,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率产出较好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多增或少降。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3.创新设计三种机制。一是“递延调整”机制。即工资总额增幅一般不超过上年度所有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3倍,对于超过限额未予兑现的部分,自当年起在三年内准予递延兑现调整。二是“周期管理”机制。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市管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工资总额周期性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三是“业务区分”机制。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可在预算方案中按业务板块选择差异化的联动指标和挂钩机制分别编制预算。

(三)理清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办法》明确工资总额管理五个环节,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清算,同时对各环节工作时限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市国资委按照“一企一策”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台账,对工资效益挂钩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并视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促进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改革

《办法》规定市管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重点向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倾斜,从严从紧控制非主业工资增长。同时,指出市管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办法》明确鼓励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市管企业对核心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骨干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岗位分红、项目分红、股票(权)增值权、虚拟股票(权)、奖励基金等现金性激励措施,相关支出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市国资委根据有关政策在工资总额管理中予以相应支持。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资支付及福利管理制度。

(五)严格落实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做法,《办法》规定,市国资委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会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定期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按照市政府31号文规定,结合以往经验做法,《办法》明确了超发工资的处罚措施,并提出工资总额信息“双公开”机制,一是企业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二是市国资委、市管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国资委督促各市管企业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确保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改革任务落地生根。

一是加大政策宣贯和培训力度。通过组织市管企业召开培训会进行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确保各市管企业准确把握《办法》精神实质,推动市管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二是按照《办法》,全面部署2019年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同步开展201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作,要求各市管企业切实做好2018年度工资清算工作,夯实基础数据,科学编制工资预算。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将对市管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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