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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许保利:把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着力点

浏览量:464 发布时间:2022-12-05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弘扬企业家精神”,这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在我看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我们应该把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着力点。国资国企改革,这是两个不同的事情,但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改革始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国有企业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不再是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有了国有企业,就要对其进行管理,建立如何管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就是国资改革。所以,国有企业改革是基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服从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或者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因国有企业改革而引发的。

国资国企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发展好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的发展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的,是在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发展的。非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同市场结合的,在市场中成长。而国有企业则不同,它要进入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必须要有一套相应的体制机制。使国有企业建立起这样的体制机制,这正是中国40多年国资国企改革所做的事情。可以说,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起适应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显示出它应有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时的、阶段性,而是长时期的,要实现基业长青。所以,国有企业不仅要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而且要有竞争优势,使其发展得好。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要弘扬企业家精神,有了这样的状态,才能赢得市场,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做强做优做大。一个没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是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发展的。

而所谓的企业家精神就是适应市场的要求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创新,要让企业成为创新型企业。成为创新型企业并不是企业要更替现有产业去发展新兴产业或成为高科技企业,而是企业要不断地创新来改进自己,做得越来越好。可以说,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一个不创新的企业注定会老化、衰退。创新就是求变,视变化为常规和机遇,但变不是为了变而变。变只是手段,目的是通过变带来企业的发展。变表现为技术的进步、资源的再配置、管理上的改变等,以此大幅度提高资源的产出、创造出新的东西,改变财物的价值、开拓了新的市场等,从而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收益,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然而,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并不是自然的、自发的,它们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国有企业要弘扬企业家精神,让企业家精神迸发,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体制机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治国理政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所以,一个国有企业搞得好不好,是否有企业家精神,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领导人,或者说是主要领导人CEO。他所肩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必须要有企业家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上要区别于党政干部,建立起适应国有企业领导人工作特点的管理办法。

一是从身份管理走向岗位。国有企业领导人不是一种身份,而是工作岗位,它们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的胜任者。如果不胜任岗位,就要进行调整,不能再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也不应做其他相应的工作安排。如果做其他的安排,对于他在企业做好工作并不是有利的。当然,他做得好,给予相应的工作安排,这是可以的,如在美国,一些大企业高管到政府任职是比较普遍的。

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要保持其稳定。世界知名大企业高管任期多数都在10以上,甚至有些企业高管60岁以上仍在岗位不退休,这有利于企业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战略。一个产品从研发到上市、一个项目从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都需要几年以上的时间,由一个高管在任负责其全过程管理,可使项目得以更好实施。而企业领导人的更换往往会带来战略上的调整,导致战略上的不稳定,从而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要给予其较强的激励与约束。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应该分为两个部分:基薪和绩效薪酬。基薪相当岗位薪酬,是固定的。绩效薪酬取决于经营业绩,业绩好,绩效薪酬就高;业绩差,绩效薪酬就低。当企业亏损,业绩不佳,绩效薪酬就没有,甚至要取消基薪,实行象征性薪酬1元。象征性薪酬1元并不只是因企业亏损,业绩不佳,它代表着企业领导人有能力、有信心使企业摆脱困境,员工看到的不是领导人薪酬1元,而是一个企业将走出困境,展望未来的好前景。如果领导人不能将企业改变困境,它不是拿取1元钱薪酬的问题,而是应该辞职,更换企业领导人。相反若企业经营业绩好,就要拿取同业绩相匹配的薪酬,不能因业绩好,薪酬高就进行限制,限制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业绩,甚至可能带来的是企业经营业绩的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需要合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国资监管机构的准确定位。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国资监管机构要牢牢把握好出资人职责定位,做到不缺位,当好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维护好企业国有资产权益;同时还要不越位,处理好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关系,让经营管理者依法、依规充分行使权力经营管理企业,这对发展好国有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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