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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伦原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企差”的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浅析

浏览量:6797 发布时间:2018-08-07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在不断加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已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公益事业平衡充分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动力。因此,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义重大。

我国实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和改革。目前,在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强化公益属性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序推进。其中,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事企差”的问题影响较为严重。

什么是“事企差”?“事企差”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不具有普遍性,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一般仅是针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特定群体。到底什么是“事企差”?是指职工退休后,由于事业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基本养老计算方式不同,导致按照不同身份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有差别,由此产生的差额即为“事企差”。依据地方改革落地政策的差异,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身份的规定不一样,“事企差”仅在部分省市涉及到。如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中指出:提前离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即不存在“事企差”的问题。而天津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107号)中明确规定: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以提前离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身份退休,由此即产生“事企差”。

为什么会产生“事企差”?以天津市为例,详细分析“事企差”产生的原因。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文件,事业基本养老金及企业基本养老金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但内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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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表格可见,两种计发养老金的体系差别重要集中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差别在于事业单位核算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而企业核算的是平均工资指数。二者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n-2/Cn-3+......+X参保当年/C参保上一年)÷N实缴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其中,Xn/Cn-1与a1/A1表示的含义大致相同,均表示本人缴费基数/本市月平均工资的累加,差别主要体现在N实缴和N两个分子系数的含义。由于事业单位实际缴纳养老金起步较晚,在养老金实行并轨制之前的均按视同缴费处理,其实缴年限N实缴远远小于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N。因此,事业单位计算得出的基础养老金大于按照企业计发方式。

过渡性养老金部分,差别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身份退休,在计算此部分是需乘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职务或职称确定,职务或职称越高,系数越高),因此事业单位计发的过渡养老金大于企业计发方式。

综上所述,按照事业单位和企业计发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不同,产生了“事企差”。

如何化解“事企差”带来的改革阻碍?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在服从于改革大局的情况下,职工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量,对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较为关心,特别是由于不同身份退休带来的“事企差”问题,已逐渐成为改革的阻力。通过哪些途径能够化解“事企差”,以便平稳推进改革事项?

加发过渡期补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给予“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加发的补贴比例逐年递减,以此分别为90%、70%、50%、30%、10%。

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同时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加快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补贴等多种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以推动改革进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其业务处于充分竞争领域,转企后应尽快完善薪酬制度改革,以适应充分市场化竞争,并通过提升社保的缴费基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事企差”;其次,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通过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方式,弥补部分“事企差”; 同时,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给予一次性转制前工龄补偿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方式。 【本文作者中美嘉伦 李飨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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