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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前沿】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设计

浏览量:1739 发布时间:2018-12-07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资合性特征,合伙企业制度立足于人和性与意思自治,呈现出非常强的开放性特征,合伙企业法对企业运营层面的强制性规范很少,几乎事事可以协商,投资各方有非常大的协议空间,因此,合伙企业法内容虽然少于公司法,但在实践运作中,其条款设计要求很高,应当充分的利用好法律技术手段。不同的企业组织架构对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制定合伙人协议之前,投资者的首要任务是研究各种企业组织架构方案,并从中选择出最能满足自身需求的的企业组织架构:

一、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

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直接由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组成,合伙人人数为 2-50 人,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持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财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经营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 3,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这个制度架构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中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这有利于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信心,但另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这种架构下企业的发展将完全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能力,有限合伙人难以形成对普通合伙人运营决策的事前监管。

        二、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架构设计

简单的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显然难以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作为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与作为经营者的普通合伙人虽然在合作共赢上的追求是一致的,但在具体需求上的考虑却是不同的,从有限合伙人角度所重视的是投资资金的安全、有限的经营风险、项目素质、投资收益、投资人话语权等。

三、有限合伙组织架构设计要素总结

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架构可以设计出多种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其特点和利弊,总体而言构建有限合伙组织架构应当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多 GP 模式形成了 LP 对企业的事实上的经营决策影响力。单 GP 下,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 GP 享有,LP 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 68 条)。

二、项目公司可以规避经营主体所面临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为了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问题,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 GP 予以化解,项目公司将在实际控制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形成一道屏障,阻却合伙企业的债务蔓延到实际控制人。项目公司除了可以用来阻却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外,也可化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 GP 时所面临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有效的解决合伙企业的运营问题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投资平台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作为一个经营平台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内部机关由合伙人协商设置,内部机关之间的权限、义务等均采取约定方式形成,此外,投资性质的合伙企业通常存续时间较短,一般随着投资计划的完成,劳动关系等问题不易处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 GP 或受托管理的方式可以很好的处理好这个问题: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企业运营机制,权利义务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容易产生争议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是长期存续的经营主体,人员结构稳定、专业积累与投资决策相对于合伙企业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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