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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操方案

浏览量:3906 发布时间:2018-12-28

今年,三部委发布通知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国家出台实际举措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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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最新修订文件,给出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案,以供参考。

1、 定对象:什么是国有科技型企业?

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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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模式: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用股权激励及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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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股权激励;二是分红激励。激励对象侧重于企业核心科研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骨干等(限于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实施单列管理。

3、 定业绩

业绩考核指标可选择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4、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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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价格

股权激励:

  • 股权出售,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

  • 股权奖励,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

  • 股权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制定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6、定来源

股权激励:

  • 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 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 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7、定时间

股权激励:股权期权,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年,行权有效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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