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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天津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浏览量:1855 发布时间:2019-05-15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的具体举措,是在遵循企业经营管理一般规律、紧密结合我市国企管理实际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企工资分配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要求的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推进这项改革,就是通过工资总量调控的方式,在全市国有企业中推进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实现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升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

二、《实施意见》共包括几部分内容?

答:《实施意见》共包括6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部分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第四部分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机制,第六部分做好改革任务组织实施。

三、工资总额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实施意见》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企业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国有企业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还包括国有企业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确保改革工作“全覆盖”。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也应参照执行。所谓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五、职工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有企业中,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职工。这里所称的职工,要同时满足两点,一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取得工资报酬,缺一不可。

而支付给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非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支付给长期病假、下岗职工等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的相关待遇,由于这些人员不在《实施意见》所称职工的范围内,因此,应当执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如何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答:工资总额涉及多方因素,需要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国家及我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以及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

七、如何理解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原则?

答:共三条基本原则。

一是“效益增工资增”的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范围内确定。在此基础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对增幅进行调控:一是,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二是,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是“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本年度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在此基础上,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及以下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三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强化了国有资产安全在国企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各异、情况千差万别。下一步,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结合所监管国有企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

八、如何理解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中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

答: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联动原则中,主要考虑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项指标,这是初步确定工资总额能否增长和增减区间的重要依据。

经济效益指标主要从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中选取,并对非经营性或非主营业务因素进行剔除,以充分体现企业经营成果。

其中: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运利润减去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后的所得,是反映企业实际盈利的重要指标;利润总额,是指企业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净收入,是反映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指标;净利润,是指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是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是反映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状况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从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中选取,也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指标,如人均里程数、人均保通率、人均业务量等,以充分体现职工绩效情况。

其中: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均为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人均水平,是反映企业人均生产绩效的指标。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从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中选取,一方面督促企业合理控制人工成本过快上涨,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整体投入产出率。

其中:人工成本利润率,是指企业利润总额与人工成本总额的比率,是反映企业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效率的指标;人事费用率,是指人工成本总量与销售(营业)收入的比率,是反映企业人力资源运行效率的指标。

九、如何确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增减幅度?

答:第一步,确定增减方向。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减的原则,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期和上年国有资产运行情况,判断工资总额是否增长或者需要降低。第二步,确定增减区间。根据当年劳动生产率预期、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低增幅或者适当少降。第三步,确定增减幅度。根据当年工资效益联动指标预期完成情况,按照联动计算办法和相关计算公式,并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得出工资总额具体调整幅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工资总额的增减幅度,不代表某位职工的工资增减幅度,也不意味着企业需要层层涨薪或者层层降薪,还要综合考虑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企业薪酬制度、绩效考核等情况,合理确定每个职位、岗位薪酬增减幅度。下一步,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结合所监管国有企业特点,在本单位实施细则和具体工作中落实。

十、如何理解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答: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中选取,并可根据企业功能性质等情况,增加其他方面的指标,原则上为2至4个。

我市国有企业主要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共服务类、金融类、文化类和科技类,行业特点不同,发展阶段各异,对其盈利能力、工作绩效、风险控制、保障能力的要求各不相同,有的还要兼顾社会效益。因此,《实施意见》允许在具体指标的选择上,实行分企施策和一企一策,视情况增加其他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率,是反映企业自有资本收益能力的指标;拨备覆盖率,是指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是衡量银行财务稳健程度的指标。

十一、如何理解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条件?

答: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是企业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3年工资分配发生过重大违规的,应实行核准制。

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企业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的,可实行备案制。

十二、国企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在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要与企业的效益、部门的贡献以及个人的业绩挂钩,企业效益未增长,薪酬不得增长,部门业绩未完成或个人考核不达标,薪酬还要相应下降。

在国企引才用才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定期开展薪酬标准市场对标,合理确定关键岗位职工工资标准,更好地体现薪酬的吸引和激励作用。同时,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中,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研发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倾斜,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三、如何规范国企工资列支和发放行为?

答:一是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发放货币化、发放办法透明化,建立与职工劳动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严禁滥发普惠性福利和违规发放实物福利,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职工收入与劳动价值挂钩,消灭“大锅饭”痼疾。

二是全面实行银行机构代发工资,同时落实职工工资台账和职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制度,使企业工资发放行为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在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强化监管。

十四、如何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督管理?

答:一是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和核准工作,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和执行结果清算,特别做好经济效益等指标的核定,防止企业为增长工资总额而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虚盈实亏。

二是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发挥好董事会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其次,发挥好企业监事会和工会作用,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督。第三,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将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开。

三是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应通过机构、企业网站和其他形式,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四是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制度,有关部门将按照要求,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以及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十五、如何推进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

答:《实施意见》规定: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竞争类、功能类、公共服务类、科技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市金融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金融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市文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文化类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其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参照上述实施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改革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专业监管部门的职能优势,更好地推进改革具体实施。

同时,市人社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企工资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并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六、如何确保国企工资新老制度顺利衔接?

答:《实施意见》明确: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改革第一年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改革第一年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符合国家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准;年度间工资总额波动较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以前三个年度的工资总额平均值为准。将依法合规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启动改革的预算基数,有利于改革稳步推进和政策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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