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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256 发布时间:2019-05-1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8〕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办法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工资总额由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具体少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3.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下降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企业确定的生产经营责任目标,科学设置联动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原则上可选择2至3个,最多不超过4个。

1.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其中,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要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础,依据资本市场对标结果确定。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2.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3.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4.对金融类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等指标。

5.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文化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文化企业社会贡献的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指标(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重大出版计划完成率、再版率、文化产品获奖等);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二、进一步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四)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2.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五)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及清算应使用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对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和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根据本企业薪酬策略,可参考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七)合理确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应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和战略规划,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符合国家确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等要求,由企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进行预测,在合理幅度内确定。

(八)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以及存在重组改革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按照第(二)条执行。

(九)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其中,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国有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十一)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十二)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和人工成本管理。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禁超标准列支。

四、进一步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三)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管,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拟定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四)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批复文件,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后报同级政府。

(十五)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管理,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并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六)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国有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和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上年度应付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变动幅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七)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十八)统一思想认识。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改革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成立专项改革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各方力量、细化改革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务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拟定工作,并报同级或上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市、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如供热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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