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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企治理改革:从企业治理到公司治理

浏览量:1245 发布时间:2019-06-17

当前状况:两种治理并存的“胶着期”

上述行政型治理和经济型治理并存于一个企业组织中,使得“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的问题较为突出。即本来应该由内部治理的决策职能,比如高管任免、薪酬、股权激励等,现在仍由外部治理主体决定;而外部治理的很多职能,比如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却由内部治理承担。因为在行政经济型治理模式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人”,同时也是“行政人”。一方面,作为经济型组织的国有企业,有寻求利润最大化的一面,为此需要国企经营者创新经营,获取经济收益的提升;另一方面,作为行政型组织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往往来自政府、国资委等机构的行政委派,国企经营者同时兼有“行政身份”。

而国有企业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间关系的错配,易导致潜在的治理风险。这反映到国企经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上,便是两种身份、两种激励机制、两种行动逻辑并存导致的更加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处于官员身份时,决定其激励的是政府赋予的政治任务,行动逻辑是寻求政治晋升;处于经理人身份时,决定其激励的是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行动逻辑是获得更高薪酬。但这两者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比如,某经理人按照政府的政治任务作出某重要决策,结果导致企业亏损,在经济型治理模式下理应受到“惩罚”,却在行政型治理模式下得到“奖励”。

当前,解决国企治理问题时采取的政策和做法,不仅要看其短期效果,更重要的要看是否有利于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改革方向。比如,在解决国企经理人激励约束问题时,对国企经理人偷拿企业收入、实施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采取的多是行政型治理模式下的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却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型治理模式。又比如,在国企高管限薪问题上,现行做法是先强调其行政级别、然后按照官员级别对其进行限薪,这些做法显然是不利于国企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的。因为限薪令重新强化了行政人的地位,弱化了经济人的假设,这样既达不到经济型治理的激励,也达不到其约束效果。

深改举措:治理规则引领、经济型治理主导

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司治理时代这一特征,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之间的关系,明确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改革目标。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们经历了最初的“强行政型治理,弱经济型治理”,并正处在向“弱行政型治理,强经济型治理”的转型路上。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第一,用经济型治理的逻辑实现国企改革治理转型。

国有企业治理转型中需先弱化行政型治理的色彩,强化经济型治理应遵循以市场为主导的思维规律,而非依赖政府的“有形之手”。比如,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是实现国企转型的良好实践。国有企业治理改革应清晰界定国资监管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就是没有了超出出资人即股东的任何权利,资产的保值增值都要通过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来实现。在赋予国有企业更多自主权的同时,有效避免国资股东的越界行为。

第二,应尽快建立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准则,用规则引领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初步建立起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要求,但该准则出台后16年也未修订,很多治理准则已不符合当前公司治理发展要求,最近刚刚公布新修订的治理准则。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制定涵盖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特别是面向国有企业的治理准则,经合组织已经起草并出版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可以作为参考。

第三,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伟大的董事会成就伟大的公司”,但国有企业股东一股独大,可能带来董事会虚置的问题,并弱化了董事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需从优化激励方式、完善董事考评问责制度以及国资股东的授权放权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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