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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企改革过程中员工安置问题法律分析

浏览量:3199 发布时间:2019-12-04

国企改革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转让合同及转让方案中均包括员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需制定员工安置方案。

员工安置方案在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还需经国有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一、国企改革中员工安置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关系

2016年7月,习总书记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强调“国有企业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与前几次国企改革不同,本轮国企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将转型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并将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同时改革人才激励机制,加大董事会对高管选聘和管理的权利,加强风险管理。员工安置工作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冲突,甚至群体事件,直接影响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员工安置工作既是国企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决定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中,均对员工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员工安置问题具备了法律属性。

国企改革中需安置的员工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已经下岗的待工人员、已经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病休人员、工伤人员、富余人员等,各类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导致相对应的社保关系、工资标准、薪酬绩效、经济补偿等不一致,因此无法对所有员工制定相同的安置方案。国有企业应在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分类界定各类人员的前提下,制定合法合规、操作可行的员工安置方案。

二、国企改革中员工安置的程序及规定

1、员工安置方案的制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国企改革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转让合同及转让方案中均包括员工安置方案。因此,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需制定员工安置方案。

2、员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除上述内容外,国有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性来调整员工安置方案,对于一些特定情形和事项做出特殊安排。

3、员工安置方案的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因此,员工安置方案在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还需经国有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国企改革中员工安置的方式

1、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

国有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革的实际需要,与部分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有权与部分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国有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职工由改制后的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2、下岗待工人员

国有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革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赔偿标准:职工待岗前在国有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国有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国有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3、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这一期间的生活费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如国有企业在改革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国有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国有企业可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改革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4、病休人员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工伤人员

对于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6、富余人员

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离岗退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安置富余职工,可以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国有企业还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富余人员,企业可以采取发展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其他人员

对于与国有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国有企业在实施改革时,一般应当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改革前经过国有企业同意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国有企业改革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国企改革中员工安置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1、离职审计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时,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2、工资绩效

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如在改革后,仍为国有控股,则继续实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如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的,原则上要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分离出去,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3、工资及社保拖欠等问题处理

企业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是否涉及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等相关问题。关于该类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处理:

(1)对经审计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2)如存在之前拖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改革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国企产权转让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能存在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来源: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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