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我国政府主导型并购观念的转变和规范之路
1、企业具备理性的并购动机,以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超额利润,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经营者在决策时必须恰当地把握并购时机和并购节奏,时刻兼顾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资金水平。只有那些能够通过并购确实降低成本、增强实力的企业集团才能享受到规模经济效益。
2、企业实施规范的并购行为,以长期发展战略为指导,进行一系列包括筛选、评估、谈判、决策及整合等步骤的科学规范的并购活动。由于并购将对并购双方带来长期影响,企业必须以长期发展战略为指导,严格挑选并购对象,避免使并购沦为"壳资源"短期炒作的工具而拖累企业的长期发展。若并购谈判成功,企业应充分重视随后的整合管理工作。
3、变"政府主导型"为"政府引导型"模式,即利用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实现市场配置下的企业自主并购。目前政府在执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因角色重叠而易引发种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现象,在政府干预下,购并代替了权益的破产。这种动机的购并虽然能够起到减少亏损企业的数量、减少因破产而带来的社会震荡,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它限制了企业购并市场的规模,使购并局限于强弱联合,在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购并的效果。从而进一步影响了社会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限制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杠杆的作用。所以,未来企业并购的政府管理模式可从"政府主导型"向"政府引导型"逐步转变。
建立"政府引导型"管理模式的途径是继续深化当前政府两大职能的分离工作。一方面,政府应通过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进行并购过程中的产权管理,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国有企业的自主并购和"壳资源"的自由重组。另一方面,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迫切需要一个经过整体协调之后的长期战略规划,在企业自主自愿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引导企业向着鼓励方向开展并购。同时,政府行政机构还需要重视从"所者"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化,加强服务意识,致力于为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培育和完善市场环境。诸如为企业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协调服务;在相关的产权市场、金融市场设立大量无善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以确保并购交易的规范性;严格明确银行作为企业主要债务人在并购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力,防止恶意逃债行为;大力发展以投资银行为代表的职业中介机构,创造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市场环境等等。
目前在区域性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对政府不应直接参与具体重组、应当主要运用市场手段引导间接调控重组一直成为主流论点。政府必须把上市公司重组中的承担的企业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转变为单一角色,回归到所有者位置上来。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必须以市场化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市场化的原则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以效率化标准决定资产重组的行为,以实现股权收益的最大化为目的。通过追求重组中的最大化价值实现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必须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判定包括政府在内的行为人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在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转变角色,并不是完全排除政府参与资本市场。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前瞻性定位,应着眼于经济的战略性整。
展望将来,在上市公司重组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得到重新的整理。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同时会发生转变,上市公司在重组之后国有控股能力将下降、民有资本或者外资的股份相对增加。国家作为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将被削弱,政府的双重角色将不得不转换为单一角色,市场化运做的机制将逐步增强,政府在未来承担的职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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