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资产重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原政策制约下,大家面临着“重组未成税先缴”的窘况,由此导致很多潜在资产重组在论证阶段就胎死腹中。显然,这项政策的推出,将极大地激活许多酝酿中的重组行为。从市场的角度看,将激发许多新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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