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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完善国有资产立法意义重大深远

浏览量:1222 发布时间:2018-07-12

完善国有资产立法意义重大深远。
       第一,关于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问题。鉴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和地方的不同情况,在确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上应有一些区别,对涉及省、地(市)监管范围方面应该有灵活性的条款,授权省、地(市)可以因地制宜办理,赋予省、地(市)机动处理的权力,为各地制订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提供法律依据。因为,国有经营性资产分布从国家到地方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国家只管经营性资产,主要是因为经营性资产数量巨大,而对地方来讲,经营性资产数量相对较小。为便于统一监管,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及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都应统一纳入到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来,解决地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分分散的状况。
       第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三层架构,一种是“国资委----企业”的两层构架。对于地方采取哪种模式,从立法上我们建议,可结合实际,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国有企业多,国有资产总量大的地方,可采取三层式架构,对于国有资本在地方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的地方,可选择二层式架构。这有利于地方更好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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