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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文化国企的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浏览量:1081 发布时间:2018-07-12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吹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的号角。一批原来的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将要转变为企业。“文化国企”的概念浮出水面,那么文化国企的改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中美嘉伦认为,首先,要明确文化国企的概念。“文化国企”是指在文化产业领域由国家作为出资人组建的全资、独资、合资和国有控股的经营性企业。根据目前我国“文化国企”的实际情况,其业务范围大致分为以下五类:1、出版业:主要指以出版报刊、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为主营业务的出版社、出版公司、报社、杂志社等。2、演艺业:主要指以进行对外演出或公开播放影片为主营业务的剧院、剧团、演出公司(院线)等。3、影视业:主要指以拍摄和播放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及广播节目为主营业务的影业公司、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4、网络传媒业:主要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服务、广告服务、传播服务及相关延伸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新型传媒企业,如新华网、人民网等。5、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其他文化国企。

其次,要进行文化国企的重新定位。在我国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涉及上述业务的单位基本为事业单位,参照行政体制予以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支出负担,人员参照政府公务员管理。因其不属于企业,也就不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文化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后,文化领域的大多数业务开始放开,除一些业务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和行政许可外,放开竞争是必然趋势。在竞争中必然出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所以“文化国企”应与其他民营企业有不同的定位。其公益性和特殊性非同一般。

“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在于不能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应充分认识文化国企的公益性和特殊性。一方面担当着传播先进文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肩负有支持发表不同意见和思想言论、发现和挖掘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真知灼见的社会责任。只要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或者是理性的异见传播,甚至是抨击时弊的言论都应以包容的姿态给予支持。

第三、鉴于“文化国企”的特殊定位,也应该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以前的文化单位大多隶属于政府部门。如出版业由新闻出版署管理;广播电视台由国家广电总局管理;文化演出公司由文化部管理等。文化事业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以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暂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文化国企”进行改革。但由于中央宣传部是党的宣传部门,指导性的方针可以确定,但具体工作难于操作。因此,“文化国企”的改革首先要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我认为目前应参照其他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出资人。监管工作可继续维持原有部委的管理格局,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应成立“中国文化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国企统一监管。只有实行出资人和监管单位分开,才能引导文化国企的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要按照“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对公益性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认真区分“文化国企”与其他文化企业的不同定位和分类管理。明确“文化国企”的边界,应引导“文化国企”退出竞争性文化产业领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第五、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文化国企”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应给予财政补贴的扶植和税收减免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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