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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哪些弊端

浏览量:1296 发布时间:2018-07-11

中美嘉伦认为从目前来看,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外部独立董事流于形式,起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借鉴英美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设置了外部独立董事。从实践中来看,一些独立董事很少参加企业董事会,有些独董只是挂名而已。我国外部独立董事这种流于形式的特征,使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作用,也有悖于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初衷。

第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管理人相分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虽然参照西方企业实践设置了董事长一职,但董事长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出资人。从实践中来看,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向股民融入资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分红派现数额,上市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猎杀股民的绞肉机。更有甚者,在二元所有制结构模式下,国有企业成为部分民营企业的提款机,其在很大程度扰乱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出现大量流失。
       2.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性质和结构。
       当前在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其研究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参照成熟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验,以创造性思维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特殊股权性质和结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不是盲目搬照西方的做法,通过将国有股权的分散化和私有化,来达到与西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目的。
       从西方企业股权性质与股本结构来看,无论是英美模式,还是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其企业股权属性都带有明显的私有化性质。由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性质和结构与国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上述三种模式所推行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完全适应我国国有企业的要求。
       第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参照西方法人治理结构而设置的国有企业董事长并不能真正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与西方企业董事长即是第一大股东存在明显差异,出资人缺位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使体现国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并不能回应全体股东的诉求,股东大会“一言堂”现象严重,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3.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利于国有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给企业市场化经营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董事长是由行政命令产生的,部分国有企业还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
       由于国有股权的国有性质,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只是国有出资人即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其管理国有企业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权利上,而不是体现在自身所拥有企业股权最大化增值上。对权利追求的最大化使目前国有企业董事长成为企业经营实际上的一把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成为其体现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4.我国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容易形成市场垄断。
       当前我国部分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根据现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模式,国有企业董事长还存在一定行政级别,由此给官商交易和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的行政性干预提供了温床。由于国有企业与行政部门关系密切,因此,在行政力量的强力作用下,我国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是一种必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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