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合伙人机制:探索国企混改新思路
国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借助于引入其他经济成分,缩短委托代理的链条;同时借力产权清晰的其他经济成分可以引导国有企业更重视经济目标、提高管理效率,减少行政干预。这对于建立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责权利明确、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治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步伐加快、领域拓宽的良好态势。国企为什么要推进混改,混改的难点又在何处?当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时候,它是否可以在国企混改的过程中,成为主动的参与方?合伙人机制是否可以成为国企混改的一种新思路、新模式?
基于物质资本视角推动国企混改主要是引入其他经济成分,形成不同所有制类型的股权联合。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除了物质资本还有人力资本,后者在创新主导的领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国有资本在创新竞争激烈的领域除了需要破解混改中的产权难题,同时也需要解决核心员工的激励问题。在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引入合伙人机制,有助于同时克服这两个困难。
首先,合伙人机制形成人力资本的联合,可以作为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载体。
合伙经营历史悠久,古巴比伦时期就有出现,中国西周时期即有萌芽。现代商业社会,在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如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会计和税务服务等,由于人的知识和能力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合伙经营较为普遍。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创造价值的能力越来越大,科技改变世界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商业社会对创新能力的依赖更为显著,越来越多的企业,如高盛、阿里巴巴、华为、复星、万科等都开始运用合伙人机制推动企业组织转型、优化公司治理、激发持续创新。
合伙人机制可以有丰富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等,不仅有人力资本间的联合,也包括物质资本的联合。合伙人机制不仅有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契约方式结合。
国有企业在混合制改革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将合伙人机制作为一种成熟的管理机制引入企业,提高治理效率,强化创新驱动。以联合人力资本设立的合伙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可以有灵活的方式:
(1)以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东会,派出董事,在有限公司的框架内参与公司治理。
(2)与国有企业和其他经济成分建立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国有资本受托经营的责任,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利益分配方式以及国有资本、人力资本、其他资本的退出机制。由于人力资本事实上已经进入国有企业,并实际上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实承担者,因而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控制权竞争转变为与人力资本签署一个分成合约,这就化解了国企混改的第一个难题。
其次,合伙人机制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核心员工的创新激励难题。
在创新驱动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富有灵活性的治理机制,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组织起来,并由人力资本在创新驱动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合伙人机制的优势是融合了股权激励和非股权激励,价值认同以及传统的公司治理,在个体层面和公司层面都起到了全面激活的效果。
合伙人机制的理念是共同参与企业经营、共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实现共赢发展;目的是优化治理结构、吸引激励人才、推动组织变革、提升创新能力。合伙人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1)合伙人机制使人力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分享决策权,发挥创新导向的自组织优势
(2)合伙人机制使用契约方式形成智合,不依赖资本股权,具有激励的独立性,同时可将股权、虚拟股、绩效激励、项目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以不同组合纳入机制框架;
(3)合伙人机制中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按贡献及业绩,灵活选入或淘汰;
(4)该机制中的合伙人相比员工股东,对于自身在企业中的身份定位、贡献回报、市场对标更为清晰。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推进合伙人机制的试点,在以上若干点上获得突破,打开国企混改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