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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建议

浏览量:1988 发布时间:2019-06-27

一是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规定。

已有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制度规定,相对于证监会2016年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严重滞后,在当前市场形势下按照原制度规定,已难以对员工形成有效激励和约束。同时,多种管理办法不同条款要求相互交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审批和实施难度加大、流程拉长,造成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干脆不再触碰股权激励相关设想,从而导致其深化改革和高效经营的动力活力不足。

二是赋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以相应灵活性。

由于股权激励涉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国有企业员工自身利益,以及激励参与和激励效果动态平衡、国资监管对方案的层层审批等众多方面,因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必须具备相应的灵活性。其一,可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股权激励模式,在具有自我约束性的限制性股票折扣率、员工持股规模等指标上给予充分灵活性。其二,可考虑使用两种及以上股权激励工具而非单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适宜“雨露均沾式”的激励,股票期权适宜授予高管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公司外籍人士则适宜授予虚拟股票,而在特定情形下员工持股计划也存在使用空间。其三,股权激励可与股份回购等上市公司其他资本市场操作相结合。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的同时,丰富了多种回购资金来源渠道,国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和股权激励方案可相互衔接,更加有效地稳定公司经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鼓励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已实施股权激励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案例,各家公司股权激励执行尺度上有所差异,已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某些条款予以放宽。央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关案例较多而且存在相对市场化的灵活操作,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案例少、灵活度低,需要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借鉴央企经验,加快以股权激励推动地方国有控股平台发展。

四是完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考核设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往往承担落实国家或地方经济战略、民生保障以及更多社会责任。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除以股票价格、公司市值为结算依据外,还可与公司承担的长期战略使命挂钩,规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短视行为,提升国有企业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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