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国企改革员工持股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
一、国家层面的规范
2008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核心内容: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规定。
核心内容: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2016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核心内容:允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具体类体类型,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2016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核心内容: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试点。同时规定“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016年9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经[2010]97号)。
核心内容:关于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持股的特别规定。
二、地方层面(仅针对河南部分地级市)
2016年7月6日,《关于河南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核心内容:重点推进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集团公司层面股份制改革步伐;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试点稳步推进员工持股工作。
2017年1月,《郑州市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核心内容:细化集团公司范围;推进市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确立混改模式;持股员工范围确立。
2017年9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核心内容:分类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分层逐步实施;重点推进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三级以下子公司要加强内部资源整合,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解散注销、关闭破产等方式,分类分批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员工持股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员工持股试点,支持试点企业稳妥推进员工持股,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