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
纵观员工持股的法律法规,相关法规与政策主要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
1、国有科技型企业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同时,要求“实施股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试点企业具体条件如下:“(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同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具体到河南省纳入改制企业的范围,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规定,改制企业对象是河南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重点推进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
郑州市为加快本地区国企改制,专门制定了《郑州市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其主要侧重改制企业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并对着两类改制企业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