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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要点梳理

浏览量:1590 发布时间:2019-07-10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尤其是《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对员工持股各方面,如激励对象、激励份额、持股方式,定价、员工出资、包括锁定期在内的股权管理做了比较详细规定,可操作性相对较强。

国有科技型企业企业股权激励主要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该办法关于股权激励事宜主要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2、激励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多种方式实施激励。其中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3、股权来源

可以通过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现有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

4、激励份额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同时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5、定价方式

股权出售,不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

6、同股同权

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7、持股方式

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8、股权流转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赠与。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此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可以实行股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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