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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操作要点

浏览量:2023 发布时间:2019-07-10

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激励主要适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坚持“以岗定股”原则,主要规定如下:

1、入股对象

(1)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为公司高管、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时,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即仅在公司担任董事,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2)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具体实施对象由公司确定。

2、持股比例

股权激励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3、持股方式

持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持股和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4、实施方式

根据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股权激励宜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

5、定价方式及入股价格

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6、员工出资

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足额缴纳。公司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7、股权流转限制

员工持股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8、同股同权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9、股权管理

(一)股权管理主体。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股权管理方式。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三)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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