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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方式及定价

浏览量:1862 发布时间:2019-08-08

一、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方式

在企业改制重组员工持股的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可以参加员工持股制度的员工范围后,首先要确定这些员工采用何种方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实践中,员工持股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员工直接持股

员工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这是员工持股最直接的方式,其程序相对简单,并且员工的股东身份也比较容易判断。但员工个人直接持股也有不利之处。如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怯》第2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如果所需持股的员工数量超过50,则无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z而如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将相对比较严格,如要有5个以上发起人,并且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起来比较复杂。此外,个人分散持股难以起到激励作用,个人受资金、持股比例的限制,每个员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相对于整个公司来说,是很少的一部分,员工持股分散,难以成为维系员工与公司关系的纽带。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持股

即是员工不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而是自己或联合他人组建一个新公司,这种新公司是专门为收购而设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收购过程中的风险,有利于利用多种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但这种方式也有不利之处。如果收购的目标是其他企业的股权,则属于对外技资。而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因此,员工以这种成立新公司的方式间接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会受到《公司法》此项规定的限制。另外,这种方式还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税收问题,即新成立公司与员工个人面临双层征税z另一个是注册问题,即成立技资类型公司,设立时对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本身就要充分融资才能对外进行股权收购。此外,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的规定,北京市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的方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进行投资 。

(三)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

也就是员工设立职工持股会,通过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1998年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囚通集团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1998年5月,四通集团600余名员工出资5100万元,注册成立四通职工持股会,1999年5月,四通集团成立四通投资,其中持股会出资5100万元,占51%,四通集团出资4900万元,占49%。职工持股会的产生是为了规避《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在2000年以前有多家企业采取了这种方式。但在目前,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已经存在法律障碍,2000年7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停止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邑人登记: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很难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对外进行投资。

(四)通过信托持股

所谓信托,根据《信托怯》第2条的规定,"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权中的管理权或处分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或处分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同时,通过信托的设立,将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信托中,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国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因此,信托财产的安全较有保障。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能够较好地保证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和损失,都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享有信托利益。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相对于其他几种员工持股方式,员工通过信托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即将其资产交由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管理和持有,由受托人统一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是一种比较方便、安全的持股安排机制。员工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改制企业的股份,可突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从而解决了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不过信托持股也面临双层征税的问题。

二、企业改制重组中员工持股的定价

在我国的员工持股的实践中,基本上是按股票面额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而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却是益价发行的,且发行往往是股票面额的数倍,有的还高达十几倍。这样,社会公众股与内部职工股购股价相差极其悬殊,这一方面,在股东之间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巨大的价差,员工购股的动机往往不是追求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带来丰厚股息,而是为了股票本身的价差,员工转让股票实现价差的欲望极其强烈,于是通过各种合法乃至非法的途径寻求转让,根本无心关注公司的长期效益。因此,不加区别地以股票面额向职工发行股份,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那么,以股票的市场价对员工发行又如何呢?这也是不可行的。因为以市场价对职工发行,员工就没有了认购的动力。员工即使需要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也可以直接到市场上去购买,无需通过员工持肢的方式。

我们认为,如果企业进行改制而将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出售给员工,使员工持有企业的股份,这实际上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如下方式来确定员工持有企业股份的价格:

(一)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组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三)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员工所购国有资产的价格可以按照评估结果的一定折扣确定,但不应低于评估结果的90%,具体价格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改制企业将企业原有的一部分资产分离出来,成立新的企业或公司,员工持股的价格也可参照上述步骤确定,即,对作价出资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评估后的国有资产折算成的新企业或公司的股份,员工再据此直接向新企业或公司投资,从而持有改制后企业或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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