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服务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改革前沿】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双重绩效标准

浏览量:1161 发布时间:2018-07-11

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简言之,在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是一般的企业组织形式,即计划经济的根本制度逻辑决定了,经济运行可行性的必要条件是,原则上,所有的企业都应是国有企业,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或计划经济尚不发达的一定时期内)非国有企业才可以作为特殊企业(补充形式)而存在,而且将来也一定要向国有企业转变。因为只有这样,指令性经济计划才可得以贯彻,计划经济才具有现实可能。但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即市场经济的制度逻辑决定了,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各个企业应作为无特权的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市场竞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个人或法人都有办企业的权利。而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解决特殊问题,或者在特殊产业中,国家才有必要投资设立企业,参与市场过程(或者替代市场机制)。而且,国有企业往往被赋予一定的特权,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特殊义务。当然,各国有不同的国情,何为“特殊情况”、“特殊问题”或者“特殊产业”、“特殊义务”,各有不同的定义或规定。特别是,中国要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其区别于一般市场经济制度的独特性质,对国有企业的存在领域和产业范围也有其区别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情况。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必然有别于一般企业这一市场经济制度逻辑的基本性质。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是非同一般的特殊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家设立的企业,国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以,国有企业必然具有区别于作为普通民事主体的一般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因而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也就必然具有同一般企业不同的要求和标准。确切地说也就是,国有企业的绩效一方面要体现在跟一般企业相同的经营效率和效益的自身表现上,另一方面还必须体现在是否实现了其所有者—国家和全民—的意志和利益的特殊要求上。

因此,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接受双重绩效评价。第一,作为企业,要评价其经营效率的高低,是亏损还是盈利,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等。第二,作为特殊企业,必须评价其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要求。当然,对国有企业的上述两种绩效评价属于不同层次。第一层次是属于市场评价和企业效率或竞争力评价;第二层次是属于所有者利益(国家和人民意志)评价。其实,对一般的(非国有)企业也有这样的两层评价。只不过是,人们通常假定,对于一般的企业,第二层次目标同第一层次目标是重合的(其实,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也未必完全重合)。但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二层次的评价必然具有比一般企业更高的要求。当然,对于有些国有企业,也可能有两层评价是基本重合的情况,但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或者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整体来说,没有超越第一层次评价标准的第二层次评价标准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必然要承担国家和人民意志所赋予的责任,这是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理由。实际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这样要求国有企业的。换句话说,如果否定上述第二层次的绩效评价要求,实质上就是否定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其实,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于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绩效评价要求都是具有切身感受的。

无论是否正式承认双重绩效评价,无论是否自觉认识到必须进行双重绩效评价,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的双重绩效评价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实际上,没有哪个国有企业的高管会天真到认为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规则是同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的,或者有可能变得完全相同。曾经有些人从纯粹的抽象概念出发,设想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具有跟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的机制和绩效要求的一般企业。他们认为,国有企业既然是“企业”就不应有除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或者是“实现出资人股权价值最大化”)之外的其他行为目标。其实,真正了解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实际运行有直接体验的人都明白,现实情况决不是那样,而且永远不会变得那样,除非不再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可以完全“形似”,但不可能完全“神似”。形象地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总是在形式相同的“躯壳”中依附着实质不同的“灵魂”,因而其行为也必然各有不同的追求。

中美嘉伦在国有企业领域中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作为一家专业的机构,中美嘉伦也将在咨询实践中总结更多的经验与大家共享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922733 | 659313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好世界商业广场三层

京ICP备12018103号-3 | CopyRight 2006---2019 中美嘉伦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微信“扫一下”
微信号
jialun-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