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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

浏览量:2189 发布时间:2019-12-16

在混改方案的设计及可行性分析中,需重点考虑投资者的选择要求、投资方式等细节。在投资者的选择方面,常见的包括战略投资者及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能够从企业管理、市场开拓和技术创新等领域增强被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通常致力于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而财务投资者则更加关注投资回报以及利润的获取。我们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限制拟进行混改的企业主体选择投资者的范围,但我们亦注意到部分地区在市属国企的改革指引中表明了更加鼓励混改主体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倾向,毕竟混改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国企的核心竞争能力,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例如:


北京市国资委

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为目标,从市管企业战略定位、主业发展需求、体制机制创新等角度出发,同步考虑品牌、管理、人才、技术、市场、资本等因素,寻找符合条件的合作伙伴,做好资本与转机制的结合、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与优化治理结构的结合。

上海市国资委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者,必要时也可引入财务投资者。提倡引入多个投资者,以优化股权机构和法人治理。合格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2)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能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3)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形成发展机遇;(4)兼顾其它因素,如企业文化理念相近,认同企业发展战略,行业优势明显等。

 在混改中,拟引入投资者的国资主体都会对意向投资者开展反向尽调,除关注上述投资者选择中基于商业角度的匹配度,亦应考虑法律上的适格性。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在反向尽调中,企业和律师应考虑关注以下要点:

类项

审查事项

重点关注

意向投资者的主体经营资格

(1)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的设立情况及目前续存状态;

(2)意向投资者各层及出资结构、股东结构及实际控股人情况(含行业及投资领域);

(3)意向投资者及各级控股股东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上是否设置 了质押或者该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限制;

(4)意向投资者、各级控股及参股股东的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

(5)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是否有代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安排。

(1)根据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其在中国投资从事相关业务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并已取得任何形式的资质、许可;

(2)三类股东(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参与本次投资;

(3)基金意向投资者的LP是否存在违反资源新规的多重嵌套形式,结构化基金的优先和劣后级比例是否符合杠杆要求。

意向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及财务状况/资信

(1)本次投资行为的资金来源(途径、使用限制及使用期限);
(2)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存在的尚未到期或已经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明细及余额;
(3)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所持有的主要资产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其他他项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缴纳的各类税费的种类、税率、税款金额以及是否在最近三年内受过税务行政处罚。

(1)意向投资者是否在近期面临大额货币资金压力,是否有实力履行本次投资行为的对价支付义务;
(2)意向投资者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亦或涉及基金募资、银行理财产品或保险资金;

(3)意向投资者的资金是否存在赎回、退出期限等的投资机制之限制。

意向投资者委派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人员

(1)意向投资者拟委派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简历、工作经历;
(2)提名人员目前的主要任职情况(包括全职和兼职);
(3)提名人员个人对外投资情况;
(4)提名人员是否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否存在曾经被判刑或涉及任何诉讼、行政处罚、警告或调查或市场进入的情形。

意向投资者委派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人员是否与国资委派、意向投资者及其各级控股股东的董监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利益冲突。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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