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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国资评估及进场交易程序

浏览量:2568 发布时间:2019-12-16

一、产评估

混改中所涉及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均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而需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该手续视混改所触发的审批层级而定,如混改所涉的经济行为致使国家失去控股权,则将触发核准制。除非涉及到要求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其他类型企业的混改仅需要办理资产评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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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场交易

混改中的产权转让及增资扩股行为作为国资交易行为,也应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虽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了非公开协议的交易方式,但由于混改中国有企业引入的属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外资等非国有资本,因而通常仅有增资扩股能够在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非公开协议交易。

于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的国资交易行为主要经过公示召集、合格受让方/投资方确认、遴选、协议签订及款项支付的阶段,下表以上海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联交所”)为例梳理了国资交易的时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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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开交易,无一例外将涉及对投资方或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定及遴选方案的选择。由于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中所披露的内容必须是普遍适用于全部潜在投资者的,不能针对具体某个投资者,因此企业对于限定条件的设定应及时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沟通。根据我们过往的项目经验,企业在公开进场征集投资方交易前可能基于过往合作关系已经接触到部分意向投资方,或签订有初期的意向书,产权交易机构倾向认为如进场前签署的协议不具有排他性、非锁定且合法合规,则不强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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