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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员工持股的两条基本路径

浏览量:2286 发布时间:2019-12-18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背景公司而言,开展员工持股有两条基本路径可供选择。其一是遵循“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其二则是依据“4号文”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两种路径在适用企业、审批要求、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有差异,各有优劣,具体如下:

事项

路径一:133号文

路径二:4号文

适用企业不同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主要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审批要求不同

●需取得试点资格。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无试点资格要求。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地方国有企业,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员工股持股

比例限制不同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
●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

锁定期要

求不同

●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后再锁定不少于36个月;
●锁定期满后,董事和高管每年转让不超过25%。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目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多以“133号文”的规定为依据,适用“4号文”进行员工持股的企业相对较少。因此,下文对员工持股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的梳理也主要围绕“133号文”展开。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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