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员工持股的两条基本路径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背景公司而言,开展员工持股有两条基本路径可供选择。其一是遵循“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其二则是依据“4号文”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两种路径在适用企业、审批要求、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有差异,各有优劣,具体如下:
事项 | 路径一:133号文 | 路径二:4号文 |
适用企业不同 |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 ●主要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转制院所企业及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4)纳入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5)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
审批要求不同 | ●需取得试点资格。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 ●无试点资格要求。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
员工股持股 比例限制不同 |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 |
锁定期要 求不同 | ●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上市后再锁定不少于36个月; |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 |
目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多以“133号文”的规定为依据,适用“4号文”进行员工持股的企业相对较少。因此,下文对员工持股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的梳理也主要围绕“133号文”展开。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