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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务院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4个领域16项重点内容

浏览量:3593 发布时间:2020-03-20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本次发布的20项改革举措,是继2017年首批13项、2018年第二批23项之后,由国办发布的第3批面向全国或在8个试验区域(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范围内复制推广、支持创新的改革举措,涵盖了科技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激励和军民深度融合5个重点领域。与前两批改革经验不同,新一批经验举措更加强调对科技体制机制的创新,更加重视对金融工具的运用,更加注重对创新环境的营造。在我市加大力度复制推广新一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将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优化提升创新政策生态,打造更优营商环境,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建设“三市”增添动力活力。

汉中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研究室搜集整理了本次推广改革科技金融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激励4个领域16项重点内容,供领导及各相关单位参阅。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

改革举措1: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国家指导部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银行信贷风险缓释手段单一,存在对科技型企业业务发展专业研判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灵活匹配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西安市、武汉市等地探索形成银行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一方面,通过有效地利用投资机构对资本的敏锐嗅觉和准确预判,银行对持有专业投资机构“认股期权”的企业和项目,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另一方面,银行给科创企业贷款时,专业投资机构同时配套认股权安排,并持有与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企业认股权,以获得公司认股权证的方式获得超期风险收益补偿。重点是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专业投资机构、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运用“贷款+外部直接投资”或“贷款+远期权益”等模式开展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改革举措2: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国家指导部门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在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中,相关地方实施了科技创新券等一系列财政激励政策,但因受地方财政独立核算的制度限制,以及不同区域在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标准、范围、条件等不一致,导致跨区域联动实施困难,政策协同效应没能有效发挥。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等地探索建立跨区域创新资源共享、跨区域财政支持的联动机制。一是开展服务内容互通。通过统一两地或多地创新券支持内容,对科技服务等实行创新券通用通兑。二是开展服务机构互通。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支持两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三是开展服务流程互通。通过共同建设创新券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相应机构长期运营管理创新券的经验,统一创新券发放、使用、兑现流程。四是开展资金兑现互通。通过选择相应机构作为创新券兑付主体,实现创新券跨区域使用和兑现,使企业跨区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更加便捷。重点是推动财政支持创新的跨行政区域联动机制通过统一服务机构登记标准、放宽服务机构注册地限制,实现企业异地采购科技服务。

改革举措3: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国家指导部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推广范围为8个改革试验区域)

目前,银行出于风险控制考虑,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融资支持时,由于缺乏固定资产抵押,对这类企业融资办理时间较长、放贷期限较短、贷款利率较高,需要探索新机制,提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河北省、西安市等地探索通过“银、保”多方合作,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信贷计划。政府部门确定试点银行和担保公司,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背书。试点担保公司为所有企业集中提供担保,以“统一管理、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财政为试点担保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等。重点是政府集中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建立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集中提供担保,银行发放长期贷款,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担保公司适当补偿,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授信、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信贷新机制。

改革举措4: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国家指导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推广范围为8个改革试验区域)

目前,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的投贷联动机制是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举措。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银行对这类企业的风险预期和管理缺乏有效手段,出于对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等考虑,投贷联动的政策落实尚存在一定障碍。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天津市探索选取试点银行,为其适当出资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试点银行按照不超过资金池10倍的规模,选择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对单个企业或单个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贷款与投资联动业务出现贷款逾期时,试点银行将从“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获得50%的逾期贷款本金代偿。同时,试点银行可以启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及债权追偿等工作,风险补偿金和追偿所得总额的50%,回补“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重点是政府适当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一定额度的外部投贷联动风险缓释资金池,在试点银行对投资机构支持的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本金代偿,建立投贷联动新机制。

改革举措5: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国家指导部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对于一些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前景明确、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缺乏可抵押物和银行对其信用信息没有正规权威渠道了解的情况下,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没有发挥应有的渠道作用。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安徽省探索通过比选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析模型数据库,与政务信息大数据库进行互联,通过获取工商、税收、社保等政务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评估更精准和高效,为银行提供准确信用信息。同时,选择市级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推动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重点是通过比选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析数据库,与政务信息大数据库实现互联,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评级更精准和高效,为银行提供准确信用信息。

改革举措6: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国家指导部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科技部,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的现行评价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仍以固定资产抵押物估值为主,缺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实力、成长性的考量,难以做出客观、针对性的评价,导致很多研发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科创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通过率较低。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广东省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与以往以评估固定资产为主的模式不同,重点围绕科技企业软实力,将科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核心,设立科技创新成果总含量、科技创新成果净含量、发明专利密集度、研发投入稳定值等评估指标,建立了能够综合反映科技创新企业的创新实践、创新能力、创新成果的多维度“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以此为基础,开展普惠性科技金融试点,建立面向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普惠性科技金融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将科技创新企业创新能力作为核心指标,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改革举措7: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国家指导部门科技部、银保监会,推广范围为8个改革试验区域)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早中期,资金实力单薄、融资能力弱,缺乏购买先进仪器设备的能力,影响了技术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效率。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四川省探索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定向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并执行有别于传统融资产品的利率优惠和简易审批机制,贷款速度快、利率低、期限长。地方政府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置所需要仪器设备后,平台通过与企业签订仪器设备抵押合同获得优先处置权。出现信贷风险后,平台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处置,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可按一定比例适当承担损失。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地方政府、银行和平台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按照1:10的放大比例为贷款企业增信兜底。重点是地方政府引导设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用于定向购置仪器设备的信用贷款。平台通过与企业签订仪器设备抵押合同获得优先处置权,出现风险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化处置。

二、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

改革举措8: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国家指导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新兴产业在萌芽期、成长期,由于产业链不完整、研发资源分散、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导致产业发展难以形成合力,整体成长速度较慢。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沈阳市探索面向重大战略新兴产业,着力打通产业链技术难关,政府引导领域内科技主体与产业主体,以股权为纽带,建立“股份制”式战略技术攻关联盟,推动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技术优势单位强强联合,交互持股,打造“血缘”型技术创新合作网络关系和利益共同体,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申报项目、联合技术攻关、共享创新成果、共同开拓市场,形成“共建、共享、共智”的科技力量组织机制。重点是面向重大战略新兴产业,政府推动领域内科技主体与产业主体以股份为纽带,建立股份制战略技术联盟、成立法人实体,推动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技术优势单位强强联合、交互持股,打造技术创新合作网络和利益共同体。

改革举措9:对战略性科研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制度。(国家指导部门科技部、财政部,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现行科研项目普遍采取一次性申报、一次性资助模式,使得一些重大科研项目因缺乏连续稳定的资金支持而中途搁置,尤其是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实施时,工艺研发缺乏资金支持,导致企业在实施成果产业化时难度增加。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沈阳市面向当地重点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需求,针对实施周期长、目标要求高的重大科研项目,按照跨年度、跨项目周期模式,统筹各年度科技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进行滚动持续支持,并实施项目全周期、跨周期过程跟踪管理专人负责制,强化过程日常监控,弱化阶段性、年度考核。重点是针对战略性科研项目一次性申报、一次性资助、实施周期长等特点,建立跨年度、覆盖项目全周期的管理制度,统筹各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进行滚动支持。

改革举措10: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国家指导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许多地方在新兴产业布局选择上,对相关领域技术、产业、市场等方面的全球竞争格局和动态,主要基于定性分析研判,不够精准,对产业选择与发展指导性不强。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西安市等地运用专利导航方法,通过产业数据、专利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形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提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区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以及结合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现状和专利布局现状,提出有针对性专利布局建议。重点是运用专利导航方法,通过产业数据、专利数据分析,准确把握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和区域重点产业的技术与市场竞争态势,合理推进区域新兴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

改革举措11: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指导部门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传统业务结构调整缓慢,增量型业务与传统业务混合一起时,会导致综合资产优质率评价较低,在引入社会资本时,缺乏吸引力。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沈阳市政府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针对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大力推动创新创业,针对“双创”开拓出的新业务增长点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采用市场化债转股模式、限制性股权激励模式、新注册引入社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下属公司模式等,形成“双创”衍生的“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模式。重点是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以“双创”开拓出的新业务增长点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债转股、限制性股权激励等模式,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改革举措12: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国家指导部门海关总署,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现有特殊物品出入境监管流程、高风险样本风险评估流程、特殊物品分级方法等程序较长,不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及时所需。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中关村生物医药检验检疫政策试验区内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检疫监管模式创新,扩大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覆盖范围,对试点企业进口同一种科研用样本实施“一次评估、分批进口”,对D级特殊物品实行随报随批,由特殊物品监管系统核对产品信息后自动完成审批。同时,北京市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风险防控。重点是创新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服务,针对生物医药检验检疫,扩大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覆盖范围,对试点企业进口同一种科研用样本实施“一次评估、分批进口”。推广中,需要对特殊物品应用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

改革举措13:地方深度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国家指导部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占整体研发投入经费比例较低,且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相对较少,地方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安徽省改变过去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支持基础研究的做法,按照高质量科技攻关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平台三大类,梳理一批既代表国家水平,又体现安徽优势特色,涵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全链条的合肥科学中心“高新基”全产业链项目工程,积极推动项目融通发展。在资金方面,省市财力拿出200亿元专项资金,为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建设提供配套保障。在人才方面,设立合肥科学中心人才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持续优化人才培育、引进、激励、使用政策环境。土地方面,省、市优先保障国家科学中心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重点是在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支持基础研究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地方通过有机对接国家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等项目,从财政资金、人才和土地等方面建立持续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改革举措14: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国家指导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推广范围8个改革试验区域)

目前,知识产权的异地维权与诉讼存在高成本、低效率等问题,相关企业无法享受便捷、优质和高效的诉讼服务,降低了企业维权意愿,增加了维权企业的维权成本。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广东省等地通过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建立诉讼咨询服务平台,突破诉讼维权地域限制,当事人享受到远程立案、案件查询、委托调解、远程视频庭审、答疑接访等多项诉讼服务。一是异地当事人可以与法官进行远程视频连接,接受面对面的立案咨询与指导。二是可以实时向法官提供、展示、传输诉讼材料与案件证据。三是可以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完成立案材料的填写、提交以及进行网上立案。重点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建立诉讼咨询服务平台,突破诉讼地域限制,为当事人提供远程立案、案件查询、远程视频庭审等多项诉讼服务。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跨区域维权援助工作的协同。

改革举措15: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国家指导部门司法部、知识产权局,推广范围8个改革试验区域)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大,涉及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逐步增多。但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公证的服务机构,一般机构公证流程较长、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公证方面的需求。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广东省探索成立公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遴选一批公证员加入中心,专门办理知识产权公证案件,着重办理涵盖知识产权授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包括网页保全和现场购物保全)等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效率,为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四川省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知识产权案件电子证据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和共识机制等特性,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核验,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当事人可随时在线存入、调用电子证据。重点是成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围绕知识产权公证案件,办理涵盖知识产权授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各类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为企业及个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四、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

改革举措16:“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国家指导部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广范围全国)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部分院校存在人才培养与企业用人机制脱节现象,导致高校和企业在人才供需上难以有效衔接,技能型人才供给保障能力不足。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广东省实施“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在专业建设方面与产业、行业、企业等要素密切联系,通过整合资源,相互对接、协同联动,将专业建设的各项内容落实到教学与实训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办学结构和效能优化的一种办学模式。“五业联动”强调政府主导、统筹,行业企业参与、指导、评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养,研究机构支撑、服务,五方权责清晰、定位明确,形成共同体。重点是政府主导和统筹,行业企业参与、指导和评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养,研究机构支持和服务,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就业、职业、产业、行业和企业协同联动的新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办学结构和效能优化。

内容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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