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国企混改时筹划员工持股的六大重点问题
三十年来,员工持股与我国国企改革相伴共生,大体经历了“摸索、鼓励、抑制、有条件放开”四个时期。现阶段,在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笔者结合从业以来参与国企改制的经验,对混改时筹划员工持股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实务要点进行简要梳理。
一、主要适用的法律政策
关于员工持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及2008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根据改制公司行业定位和经营特质,在制订方案时可适用或参考适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2016年2月财资[2016]4号)的相关规定。
如确定搭建合伙企业做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还须严格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国企混改,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2017年5月22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1+4文件”),对推进全省国企国资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2019年11月,省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晋国资发[2019]5号)、《山西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晋国资发[2019]13号),结合我省省情、企情在可操作性方面细化了相关政策。
二、主体企业须具备的四个基础条件
为确保改革实效,防止一哄而上,现行改革政策对拟推行员工持股的主体企业基础条件要求较高,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对于一般企业,则须具备的四个基础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上述基础条件制约了很多有意愿的企业,因此,省属企业中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尚属凤毛麟角,如,2018年末,省国资委《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2017年,省国资委以通告形式先后分两批向社会公布了53个“腾笼换鸟”项目,2018年又推出了108个省属国企混改项目,这些混改项目落地后,有望产生一批符合基础条件的企业。
三、股比红线、员工持股股权来源及出资方式
在以往的员工持股实践中,改制后出现公司僵局、少数人控制、股权混乱等情形的比比皆是,公司因此丧失了活力,甚至濒临崩盘,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形,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设置改制公司股比显得尤为重要。现行政策严格设定了股比红线,实施员工持股后:(1)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2)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3)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在总结以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过程中产生的底价处置国有产权、私分国有资产的问题后,现行政策针对员工持股的股权来源,坚持增量引入为第一导向、原则上不减少国有资本存量,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当然,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解决员工持股股权来源也并非绝对禁止,在实践中,根据主体企业客观实际,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只要股权定价公允、履行了进场交易等必要程序后,也是可以尝试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公司、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目标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此外,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当为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并且符合权属清晰能够依法评估作价,可以进行产权转移的要求、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员工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如单位与员工没有另行约定,则为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不能作为员工个人的出资。
上述对员工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最大程度上填补了国有资产流失、虚假出资、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以往高发的漏洞。
四、动态确定持股员工的范围和持股比例
在以往的国企改制中,全员持股、持股大锅饭、管理层持股(MBO)等形式都有过尝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股改后职工股基本是静态的、僵化的、一劳永逸的,导致改制企业一滩死水、活力不足,甚至与改革初衷背向而行。现行政策充分吸取经验教训,以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动态管控为价值导向,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以真正实现以股权激励推动业绩增长的改革目标。
首先,科学划定持股范围,股份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持股范围和股份管理都必须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其次,员工持股原则上不搞全员持股、平均持股或者单纯的管理层持股,而是以岗定股,从政策角度明确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再次,对其持股人员还设置了一些禁止性条件,如: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五、员工持股方式的选择与持股平台搭建
上世纪90年代,曾盛行一时的职工合股基金会或工会持股平台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从2000年起,民政、工商均不再为其办理登记和审验。曾在国企改革中出现过的“一带几”的委托持股或通过信托方式持股,因其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身份、权利认定问题,存在制度缺陷,也逐渐被淘汰。
现行政策与时俱进,允许持股方式多样化: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职工无论以哪种方式持股,都各有利弊,没有绝对的完美制度,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目标企业应当结合持股员工人数、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常用的方式是直接持股和有限合伙平台。
在此,特别强调两个重点:
(一)无论职工是个人直接持股还是搭建持股平台,制订完善可靠的退出机制是重中之重,这是以往职工持股实践给我们带来的深刻教训。动态设置因职工调岗、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形引发的股权变动,形成制度的“防火墙”和“缓冲带”,以确保改制企业稳健运行,避免形成股权真空和公司僵局。
(二)如确定搭建持股平台的,一定要注意平台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管理人员、账务设立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在人、财、物方面与目标公司严格边界,且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此外,持股平台运行规则的设计至关重要,要与目标公司的运营机制、制度一盘棋谋划,在执行合伙人(GP)人选、入伙、退伙、争议的解决、表决、分红、股权回购及资金池等方面,做到与改制主体公司章程和股权管理制度等的动态、有效对接,以充分发挥持股平台缓冲带的风险隔离功效。
六、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是一项复杂、动态的系统工作,员工直接持股的,规则制定的重心在主体公司的《章程》、内部配套股权管理规则;搭建持股平台的,规则制定的重心在持股平台,但同时要做到平台方面的规则和主体公司方面的规则相统一、相衔接。在制订股权管理制度时,以下五条红线要遵守:
1、锁定期要求。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3、转让定价。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破产重整和清算。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5、分红管理。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总之,股权管理规则的制定要考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平衡,兼顾稳定性与流动性,配套退出机制与僵局预防机制,笔者建议,可重点着力以下方面:适当方式预留股权、退出与流动机制、表决、回购资金池、强制转让或收购、不得继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