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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股权激励的两个前提

浏览量:741 发布时间:2020-11-09

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单争市场,还争人才。

留住人才,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将他们的未来与公司捆绑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所以,你不能吝惜你的财富,不能用家族式的管理办法。你必须要清醒地意识到,要么把你的财富分给对你有贡献的人,要么守着你的财富等死。

但是,股权也不是乱分的。弄不好,分出去的股权就会变成定时炸弹。总体来说,你需要考虑两个前提:

第一个前提,市场选择机制。

经理人必须称职。

以行政命令或者其他非市场选择机制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

市场竞争环境,会自主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会自动警告经理人不能采取投机、偷懒的行为。

第二个前提,控制约束机制。

必须建立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不能一家独大。其中,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等,这些约束能够防止经理人不正当获利,保证公司的发展战略得以顺利执行。

一些企业之所以股权激励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建立与之相关的约束机制,掌握股权的经理人可以为所欲为,这会蚕食企业的竞争能力。

此外,企业外部的约束机制也很重要。比如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很难通过资本市场反映公司的运营情况,也就无法评价经理人是否称职。

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经理人的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也就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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