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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创业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方案

浏览量:894 发布时间:2020-12-08

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核心员工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或股权。

需注意的是:

1、拟上述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新股东只能通过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方式获得拟上市主体的股份;

3、如果拟上市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除依据一些地方的特殊政策外,国内自然人一般不能直接成为其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案例:蓝色光标

蓝色光标改制前,2007年11月,大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由6人增加为46人。改制后,2008 年3 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向孙陶然等96人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股份,共计发行300万股,蓝色光标注册资本增加至5300万元。

根据披露文件,除实际控制人外,蓝色光标与作为核心员工的股东签署了《股权售予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作了特别约定。若股东出现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况,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按一定价格出售给法定代表人;如果届时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律的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购买,则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一定价格换算成现金赔偿给法定代表人。

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核心员工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目的的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特殊设立的公司成为上市主体的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

1、特殊设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员工持股人数超过50人之时,法律上来说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宜限制股东的股份转让;

2、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在其章程中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的股权变动、扩大或者减少员工持股安排的受益人群,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本身的股本结构。而拟上市主体为中外合资企业之时,则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的 限制;

3、在税务上,存在特殊设立的公司层面与员工层面的双重纳税负担,特殊设立的公司本身也需要一定的运行成本,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低;

4、不能规避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则,核心员工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的,拟上市主体股东人数需要累加计算。

案例:恒泰艾普

1、基本情况

志大同向是该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公司,主要用于激励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改制前,2009年2 月,孙庚文等原股东将其在拟上市主体总计持有的7%股权,以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志大同向。

除持有拟上市主体股份外,志大同向没有经营其他业务,其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为拟上市主体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持股特殊协议或安排

根据志大同向的公司章程,该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变更、认购上市主体的配股、股东间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都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并存

即有一部分员工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有一部分员工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有。这种混合的模式可以针对不同核心员工的作用和特点,进行统筹考虑和安排。

案例:雷曼光电

在雷曼光电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同意3名自然人、以及希旭投资对公司增资扩股;本次增资目的是对公司各级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

根据披露,希旭投资系雷曼光电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共计15人,为业务骨干),同次增资的自然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合伙企业持股

目前,合伙企业已经被允许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需要注意的:

1、与通过特殊设立的公司间接持股一样,通过合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200人的人数限制;

2、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但如何界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选谁做GP、LP、如何界定GP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股份控制权等方面是难点,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员工持股安排应注意的几点

1、需要根据上市主体的本身实际情况,例如实际控制人情况、股本结构、行业特点、员工意愿等,进行统筹安排,要有灵活性,实务上没有成规。

2、在改制前、有限公司阶段或者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阶段,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能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时同时做。

3、具体人员、股权数额的分配是员工持股安排的关键环节,需尽量合理、公平、公开,在实际结果以及分配程序上满足大多数人的心理期望。

4、无论通过受让旧股还是通过增资控股获得新增股份,需要确保员工持股权益清晰明确,资金来源合法、股权转让款、出资款实际到位。

5、在员工持股安排中,对其权益变动、持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特别是限制,需要慎重,例如包括员工持股的范围、人数、员工离职后股权的转让以及生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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