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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依据

浏览量:15 发布时间:2026-03-11

“十五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以顶层战略定调、政策体系支撑、目标任务牵引、制度机制保障、实践基础支撑为核心依据,构建“减缓—适应—治理—保障”全链条指引,确保规划衔接国家战略、落地实施可行。

一、核心顶层战略依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列为主要目标,提出全面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为规划提供根本遵循。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双碳”战略部署,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关系,是规划编制的思想核心。

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明确“到2035年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配套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30%、风光装机达3.6TW等量化指标,为规划目标设定提供国际对标。

二、关键政策制度依据

(一)“双碳”核心政策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十方面31项重点任务,提出“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双碳要求全面融入各级各类规划,是规划编制的总纲领。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领域碳达峰十大行动,“十五五”需细化落实其阶段性任务,确保2030年前如期达峰。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十五五”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为规划制度设计提供直接依据。

(二)适应与治理专项政策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围绕监测预警、生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系统适应、区域格局构建等提出重点任务,是规划中“适应气候变化”内容的核心依据。

相关领域专项政策,包括《全国碳市场建设意见》《非化石能源十年倍增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等,明确能源转型、碳市场运行、考核问责等具体要求,支撑规划重点任务落地。

三、上位规划与衔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作为国家总规划,明确“十五五”时期绿色发展总体目标、重点领域,要求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约束性指标,统筹推进能源转型、产业升级、生态保护等,是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直接上位依据。

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包括《美丽中国建设规划》《新型能源体系建设规划》《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等,需与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在目标、任务、工程上协同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四、目标与任务牵引依据

量化目标约束,以“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30%”“风光装机达3.6TW”等为核心约束,明确规划期控排、转型、增能的具体目标,确保规划可量化、可考核。

重点任务部署,聚焦能源转型、产业绿色化、城乡建设低碳、交通动力替代、生态碳汇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六大领域,对应规划核心章节,细化政策工具与实施路径。

五、制度与机制保障依据

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评价体系,将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制度创新支撑,涵盖碳排放预算管理、项目碳排放评价、产品碳足迹认证、碳市场扩容、气候投融资等制度创新,为规划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六、实践与基础支撑依据

“十四五”实践成果,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60%、森林蓄积量提前完成2030年NDC目标、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初步建成等,为“十五五”规划提供实践基础与数据支撑。

国情与发展阶段,立足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效率待提升的现状,兼顾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统筹发展与减排,确保规划符合国情、切实可行。

以《“十五五”规划建议》为总纲,以“双碳”1+N政策体系为支撑,以量化目标和重点任务为牵引,以考核评价与制度创新为保障,衔接上位规划与专项政策,结合“十四五”实践成果,形成完整的编制依据体系,确保规划兼具战略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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