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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董事会从“有形”到“有效”——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个突破口

浏览量:7 发布时间:2026-07-08

1994年《公司法》颁布,确立了董事会制度,国企董事会建设由此起步,至今已走过三十余年历程。从“形式董事会”到“合规董事会”再到“有效董事会”,制度框架不可谓不完善。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提出建设“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目标——“两步走”的时间表已经划定:到2025年,中央企业集团和二级子企业实现制度更健全、运行更规范、作用发挥更充分;到2029年,全面建立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

框架搭起来了,目标定下来了。但“有形”易建、“有神”难成。一些国企的董事会,制度上该有的都有——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外部董事——但运转起来却是另一回事:重大事项仍由主要领导拍板,董事会沦为“鼓掌通过”的橡皮图章;外部董事“来了只签字、问了没意见”,被戏称为“盆景董事”;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权责不清,“前置研究”变成“事事前置”,决策效率不升反降。

“形似而神不似”——国企治理能力现代化,究竟卡在哪里?

一、权责边界模糊——三大治理主体的权责错位

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是国企治理架构中的三大核心主体。党委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定位清晰、分工明确,文件里写得明明白白。

但落到实际操作层面,边界就不那么清楚了。

“前置研究”泛化为“事事前置”。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但实践中,一些企业把“前置研究”当成了“万能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本该由经理层自主决策的日常经营事项,也要先上党委会“过一遍”;董事会该独立决策的战略事项,也在党委会上被讨论得七七八八。结果是:党委会不堪重负、董事会形同虚设、经理层无所适从。

决策链条冗长,责任主体模糊。 一个重大投资决策,要走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三重环节本身没问题,但如果每一层都在做“决策”而非“把关”,就会造成决策效率的断崖式下降。更麻烦的是,当决策失误发生时,谁来承担责任?党委前置研究过了,董事会决策过了,经理层执行过了——责任链条越长,追责越难落到具体人头。

授权体系缺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集团总部与子企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授权边界不清晰。有些集团过度集权,子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上面决策、下面执行”;有些则放权失度,子企业董事会职权“给了但不会用”,反而导致管理失控。城投公司的经验表明,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该放则放、该授则授”,既要防止过度集权导致活力丧失,又要防止分权失控引发风险。

二、外部董事“花瓶化”——“外”而不“专”、“董”而不“事”

外部董事占多数,是国企董事会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新《公司法》明确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外大于内”的架构,本意是通过引入外部视角和独立判断,防止内部人控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但“人数占优”不等于“作用占优”。

“五性”困境是普遍现象。 有研究将国企外部董事制度面临的挑战概括为“五性”困境:独立性不足、专业性受限、责任性模糊、积极性欠缺、集体性失效。外部董事由出资人机构委派或推荐,其“外部”身份并不天然保证“独立”判断——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足的情况下,外部董事很容易沦为“举手董事”。

“不懂行”和“不在场”是两大硬伤。 一些外部董事缺乏相关行业的专业背景和实战经验,面对重大决策议题“说不出话、提不出意见”。有的企业董事会常年不开现场会议,重大投资项目仍用传签方式代替董事会讨论决策。外部董事既不“懂”也不“在场”,所谓的独立判断便无从谈起。甚至有外部董事被形容为“来了只签字、问了没意见”——制度设计的初衷彻底落空。

激励约束机制缺失。 外部董事的薪酬与其履职质量之间的关联度不高——干好干坏一个样,积极履职和消极应付没有实质区别。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外部董事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建议权难以真正落实。一些企业不重视派出董事队伍建设,董事履职能力和思想意识跟不上治理要求。

中煤集团的实践提供了一个正面的对照:通过拓宽外部董事来源、完善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履职日常线上化、定期组织业务考试“以考促学”,推动外部董事从“有形”走向“有效”。南方电网公司则创新了“4+X”外部董事配备机制,即外部董事既熟悉主营业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法律合规,又能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做出专业判断。这些探索说明:外部董事不是天然就能“懂事”的,需要制度、机制、培训的系统性支撑。

三、分类治理缺失——“一刀切”的治理模式

国企千差万别——有关乎国计民生的公益类企业,有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有初创期的科创型企业,有成熟期的传统企业——但治理模式往往“千人一面”。

“一刀切”的权责配置。 一家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商业类国企,与一家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类国企,其董事会职权配置应当有本质区别。前者需要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市场化决策空间,后者则需要更强的合规管控和风险约束。但现实是,许多国企的治理结构和权责配置高度同质化,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套用同一套治理模板。

“上下一般粗”的治理结构。 集团总部治理体系相对完备,但各级子企业的董事会治理能力参差不齐。有的子企业董事会“有机构无功能”,决策程序流于形式;有的子企业甚至连基本的议事规则都不健全。集团型公司的本级管理体系往往较为完备,但本级以下各管理层级的企业董事会治理能力还有待提升。

授权放权缺乏差异化。 哪些权该放、放给谁、放多少——这些问题如果不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治理能力来差异化设计,就会出现“该放的没放、不该放的乱放”。四川省国经公司出台的《子企业差异化权责清单》,正是为了“有效解决以往授权不足制约活力或放权过度引发风险的矛盾”。中煤装备公司也采取了分类施策的思路,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业务领域、市场化程度确定授权范围及授权额度。

四、从“有形”到“有效”——三个突破口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让董事会真正“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从“有形”到“有效”,需要三个方向的系统性突破。

突破口一:权责清单化——让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

权责边界模糊的破解之道,是“清单化管理”。

南方电网公司每年迭代完善治理主体权责清单,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58项,涵盖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风险防控等关键领域,以条目化列明、可视化呈现的方式实现了“一表检索即可知权责、一目了然能明流程”。华润集团则更进一步,整合董事会决策事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经理层决策事项、党委决定事项等6张清单,形成1本权责运行手册,厘清了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权责界面,明确了事项的发起单位、协助单位、审批程序和最终决策主体。

中国物流的做法值得借鉴:全面梳理各级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把分散在各项制度中的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形成“多单一表”的权责体系,纵向覆盖20个业务领域、154个具体事项。中煤集团则动态完善“四个事项清单”——党委会、董事会、总办会三个决策事项清单和党委“前置事项清单”——同步融入职权配置手册,形成“多单一表”。

清单管理的核心不在于“多”而在于“清”——让每一个治理主体都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让每一个事项都知道该由谁来决策、按什么程序走。平潭综合实验区提出的“党委前置把关清单—董事会决策权限清单—经理层执行责任清单”三张清单模式,为权责清单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操作框架。

突破口二:外部董事专业化——让“外董”真正“懂事”

破解外部董事“花瓶化”,需要在选、用、评三个环节同时发力。

选——拓宽来源、优化结构。 中煤集团的做法是从重点子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选聘外部董事,不断完善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城投公司则将具有工商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背景的职工纳入外部董事库,在库人员达45人。南方电网公司的“4+X”机制提供了更精细的思路——外部董事既熟悉主营业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法律合规,又能结合企业业务特点做出个人判断。外部董事专职化配备是有效履职的前提,能够使其专注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核心工作。

用——强化支撑、规范履职。 中国建筑创新打造外部董事“小组制”组队任职模式,以团队化、体系化、专业化手段增强外部董事履职能力,实现了人才资源集约利用,弥补了个人履职能力短板。中煤集团依托董事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履职指导+子企业履职保障”双平台,实现子企业董事会运行和专职董事履职日常工作线上化。衡阳市建立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服务机制,通过定期查阅《履职专用记录本》、开展评估评价等方式,确保外部董事履职规范高效。

评——刚性考核、结果运用。 南方电网公司推行外部董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围绕行为操守、专业素养、履职业绩等进行“多维评价”,重点评价专职外部董事的决策效果、岗位贡献、组织绩效等履职成效。中煤集团出台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每年对所属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开展综合考评。评价结果要与薪酬激励、岗位调整挂钩,让“干好干坏不一样”。

突破口三:分类治理差异化——告别“一刀切”

不同类型的国企,需要不同的治理模式。分类治理的核心逻辑是:因企制宜、一企一策。

功能分类是前提。 公益类企业、商业一类(充分竞争)、商业二类(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不同功能定位的企业,其董事会的职权配置、决策程序、考核重点应有本质区别。中煤集团“一企一策”构建完善指标体系,对不同功能和类别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权重。

发展阶段是变量。 初创期科创企业需要更大的决策灵活性和容错空间,成熟期传统企业则需要更规范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授权放权应当根据子企业的治理能力成熟度动态调整——“成熟一个、授权一个”,而非“一刀切”全部放权或全部收权。

差异化权责清单是落地工具。 四川省国经公司出台的《子企业差异化权责清单》,针对不同子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阶段、治理能力,差异化配置权责事项,有效解决了授权不足与放权过度的矛盾。中铝集团则明确提出分阶段推进董事会建设目标——到2026年底确保结构完整、制度完备、运行顺畅;到2029年建立成熟定型的董事会制度体系和规范运行机制。

国资委已明确要求“推动集团总部授权放权与分批分类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机衔接”。分类治理差异化的方向已经明确,关键在于从“原则”走向“操作”。

五、结   语

国企董事会“有形无神”,不是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和机制运转的问题。权责清单摆在那里,如果不去动态更新、不去刚性执行,就是一张废纸;外部董事配在那里,如果没有专业的选聘、系统的支撑、刚性的考核,就是一把“盆景”;分类治理写在文件里,如果没有差异化的权责配置和授权体系,就是一纸空文。

2026年,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治理效能的提升不再是简单的制度“全覆盖”,而是要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质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建设“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目标——“科学”要求遵循公司治理规律、优化治理结构;“理性”要求决策有据、权责对等;“高效”要求运转顺畅、决策有力。

从“有形”到“有效”,需要回答三个问题:权责边界清不清、外部董事专不专、分类治理准不准。权责清单化、外部董事专业化、分类治理差异化——三个方向,指向同一个目标:让董事会从“签字机构”回归“决策中枢”,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有效”。

“三十而立”的国企董事会制度,正在经历从“有效”到“科学理性高效”的新一轮进阶。时间表已经划定——2029年全面建立科学、理性、高效的董事会。留给国企的时间,还有不到三年。

来源:嘉伦国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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