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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三会一层常见越位、缺位、虚化问题及优化路径

浏览量:20 发布时间:2026-07-16

随着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向纵深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进入“形神兼备、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及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部署中,明确提出建设“科学、理性、高效、规范”的董事会目标,对董事会规范运作、授权体系建设、子企业治理穿透等提出更高要求。构建权责法定、边界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治理体系,是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环节,也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治理框架搭建后,各治理主体仍存在权责划分模糊、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权责交叉重叠与空白缺位并存,直接导致决策流程不畅、责任难以厘清、治理效能不足。本文结合国企治理实践及最新政策要求,将“三会一层”运行中常见的越位、缺位、虚化问题归纳为六类典型,客观分析问题表现、成因,并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供国央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考对照。

一、党委会前置研究泛化——该把的关没把住,不该管的管太多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企的“根”和“魂”,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法人治理相统一,是国企治理的核心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办发〔2019〕13号)明确的硬性规定。根据该条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的核心要义是把好“政治关、方向关、合规关、风险关”,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国家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是党委会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核心职责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未能精准把握党委会的职责定位,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过于笼统,未结合企业主责主业细化分类,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的问题,与最新政策导向不符。

(一)越位:替代经营决策,混淆治理边界

部分党委会未能严格落实“前置把关不越权、参与决策不包揽”的要求,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事项全部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甚至直接拍板决策,把党委会议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直接审批企业经营管理事项,如项目投资、薪酬分配、日常采购等,替代董事会行使决策权、替代经理层行使执行权。这种做法导致出现“党委会定了就算”的情况,董事会、经理层仅履行形式性程序,严重违背了“党委前置把关、董事会最终决策、经理层执行”的法定治理流程,也与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厘清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权责边界”的政策要求相悖,最终导致董事会沦为“走过场”的表决工具,丧失决策核心作用。

(二)缺位:前置程序流于形式,党的领导弱化

部分企业未按照《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0〕86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党委前置研究清单,清单界定模糊,未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前置、哪些事项不需前置,导致前置程序流于形式。面对专业性极强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议题,个别参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能力,难以提出实质性意见,存在“程序性通过”“走过场”的风险,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实质性风险把控不足。此外,部分企业存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按规定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直接由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或党委会在前置研究时仅作象征性审议,未发表实质性意见,导致党的领导作用未能有效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不符合“党建入章程、党建融治理”的改革要求。

(三)错位:流程衔接不畅,效率与合规双受影响

一是人员重合度过高。部分企业未规范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交叉任职比例过高,甚至出现“一套人马、三块牌子”的情况,同一事项重复开会、重复表决,甚至“一套人马、三套记录”,增加了决策流程的冗余度,降低了决策效率。二是决策流程倒置。部分企业先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再提交党委会“补程序”,违背了党委前置研究的法定要求,触碰合规红线,也影响了党的领导作用的有效发挥。此外,在涉及党委会前置研究、总办会论证、董事会决策的长流程决策中,先后顺序设计混乱,若党委会前置研究在前而总办会论证在后,总经理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服从集体意见而无法依照实际情况调整,变相剥夺了经理层的合理履职权限,与“各司其职、协同高效”的治理原则不符。

优化建议

结合《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分层分类动态优化党委“前置事项清单”,明确“必须前置、可以前置、无需前置”三类事项,厘清党委前置研究与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边界,杜绝“大包大揽”和“虚置空转”。党委会前置研究的重点应放在方向性、合法性、风险性等原则问题上,聚焦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国家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无原则问题,应及时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不干预具体经营事务。规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合理控制交叉任职比例,明确任职回避要求,避免人员重合度过高导致的权责混淆;科学设计各治理主体接续行权的决策程序,以制度形式固定流程、节点和责任人,配套形成流程图,杜绝决策的随意性和选择性。

二、董事会越位——手伸得太长,经理层迈不开腿

董事会是国企的法定经营决策中枢,承担“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核心职责,是连接出资人、企业经营层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重点规范的治理主体。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指引(试行)》(国资发改革〔2023〕XX 号)要求,董事会负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经理层负责决策落地与日常经营管理,二者权责边界清晰。但在实际运作中,部分董事会存在越位、虚化、缺位问题,其中越位问题尤为突出,直接影响治理效能发挥和企业市场化经营活力,与建设“科学、理性、高效、规范”董事会的目标存在差距。

(一)越位:突破决策边界,压缩经营自主权

部分董事会未能准确把握“决策”与“执行”的边界,过度越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执行等具体事务,如审批小额资金使用、常规合同签订、部门人员调整、日常采购执行等,替代经理层行使执行权。这种越位行为既可能源于董事长或董事们对经理层的不信任,也可能源于长期以来“行政化管控”的习惯路径,相关人员习惯了“管得细、管得深”,对“管战略、管方向、管重大、管风险”的角色转换尚未适应。其后果是经营管理层积极性不足、效率偏低,企业日常运营缺乏灵活性和市场响应速度,也违背了“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的治理逻辑,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向经理层充分授权、激发经营活力”的政策导向。

(二)虚化:履职形式化,决策专业性欠缺

一是外部董事履职不到位。部分企业未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要求配备外部董事,且部分外部董事由退休干部、关联方人员担任,缺乏对应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参会时多以签字表决为主,未参与重大事项的前期论证、尽职调查,也未发表独立专业意见,难以发挥外部董事的监督和决策支撑作用,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2022〕XX 号)要求不符。二是内部董事行政化倾向明显。内部董事多为企业高管,决策过程中易受行政思维主导,侧重合规性审查,对市场趋势、经营风险的研判能力不足,难以适配市场化经营需求。三是决策流程粗放。部分董事会重会议形式、轻前期调研,重大事项未按要求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决议执行后缺乏闭环跟踪机制,存在“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情况,决策效能大打折扣。

(三)缺位:战略把控不足,风险防控薄弱

一方面,董事会对企业中长期战略规划、主业布局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研究不够深入、把关不够严格,部分企业存在盲目跟风投资非主业项目、跨界扩张的情况,导致资源分散、核心竞争力弱化,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聚焦主责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的政策要求。另一方面,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高负债、对外担保、重大诉讼等潜在风险预警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同时,对经理层的授权边界不清晰,监督机制不完善,为后续经理层缺位、责任转嫁埋下隐患,也未能履行“防风险”的核心职责。

优化建议

严格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指引(试行)》要求,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制定《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和《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明确董事会“管战略、管方向、管重大、管风险”的核心定位,将日常经营管理权限充分授予经理层,杜绝越位干预。优化董事队伍结构,严格落实“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要求,提高专职外部董事比例,优先选聘行业专家、财务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外部董事,确保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规范决策流程,建立“前期论证→党委前置→董事会表决→决议执行→跟踪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风险评估,强化决议执行的跟踪问效,推动董事会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运转”转变,契合国务院国资委建设“科学、理性、高效”董事会的目标要求。

三、经理层缺位与责任转嫁——该扛的不扛,该定的不定

经理层是国企的经营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是将董事会决策落地的核心力量,承担着“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国企市场化经营的核心主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20〕157号)要求,经理层应依法行权、主动担当。但在实践中,与董事会越位相对应的,是经理层的缺位与责任转嫁问题突出,部分经理层履职积极性不足,执行效能不佳,影响决策落地成效,与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核心要求相悖。

(一)缺位:责任意识淡薄,执行效率低下

一是执行决议打折扣。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部分经理层选择性执行有利事项,对存在难度、涉及风险的事项则推诿拖延、搞变通,未能全面落实决策要求,导致战略执行“目标与落地脱节”,违背了“对董事会负责”的法定要求。二是责任转嫁规避风险。部分经理层存在将本该自主决策的日常经营事项,如预算内正常支出、部门协调、常规业务审批等,主动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现象,以此规避经营责任,形成“集体决策、集体免责”的不良倾向,与“谋经营、抓落实”的职责定位不符。三是市场化经营能力不足。部分经理层人员对市场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研判不及时、不准确,经营管理方式较为传统,缺乏市场化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难以适应市场化竞争环境,导致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市场竞争力减弱,不符合国企市场化改革导向。

(二)越位:突破授权边界,违规决策重大事项

在缺位的同时,部分经理层还存在越位履职的情况,违反授权管理相关规定。部分经理层无视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擅自决定重大投资、大额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三重一大”事项;或通过拆分项目、分批支付资金等方式,规避董事会集体决策程序,违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资发改革〔2010〕17号)要求。个别经理层人员以“经营自主权”为由,拒绝执行董事会合法合规的决议,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既违反治理规则,也可能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和合规隐患,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问题成因与优化建议

这一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一方面,在“终身追责”的监管环境下,部分经理层成员对独立决策心存顾虑,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消极心态;另一方面,授权机制不清晰、权责不对等,也使经理层缺乏主动担当的制度保障,当授权范围、权限层级、监督流程不明确时,经理层要么不敢决策,要么不愿决策。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要求,建立科学系统的董事会授权机制,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层级和监督流程,赋予经理层充分的日常经营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流程,杜绝“层层报批”。全面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规范的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和问责情形,建立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和容错纠错、问责机制,以刚性考核倒逼经理层担当作为。同时建立“调研—决策—执行—报告”的闭环机制,确保决策意图被准确传递和执行,推动经理层切实履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核心职责。

四、监事会职能虚化——监督的存在感越来越弱

传统“三会一层”架构中,监事会承担着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的监督职能,核心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职的合规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完善国企治理体系、实现有效制衡的重要环节,这也是《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长期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职能虚化问题突出,未能发挥应有制衡作用。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监事会职能面临进一步调整,明确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非上市国企可参照执行,审计委员会被赋予了部分法定监督职责,这一变化本意是强化监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但在过渡期,不少企业出现了监督衔接不畅的新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监督缺乏底气

一是内部监事占比过高。部分企业监事会成员多由企业内部人员兼任,与董事会、经理层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利益关联,属于“同体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受人情、行政压力制约,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难以保持独立性,不符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监事会独立性的要求。二是外派监事履职不到位。外派监事多为兼职,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且与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难以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细节、财务状况和风险隐患,无法开展实质性监督工作,监督流于形式。这种独立性的缺失,直接导致监事会监督缺乏底气,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二)专业性欠缺,监督能力不足

监事会队伍整体专业素养有待提升,部分监事缺乏财务、法律、审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对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重大决策合规性、内控体系有效性的监督,仅停留在表面核对层面,难以发现深层次、隐蔽性的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支撑。2024年新《公司法》实施后,部分企业对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理解不透彻,未厘清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边界,出现“老职能没人干、新职能不会干”的尴尬局面,监督体系可能陷入“两不管”地带,既影响监督效能,也不符合新《公司法》的改革导向。

(三)履职形式化,监督效能薄弱

部分监事会未按规定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年度监督报告内容千篇一律、模板化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未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治理短板指出具体问题、提出可落地的整改建议。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未能及时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也未按规定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和企业党委,监督问责机制形同虚设,难以形成有效约束,进一步加剧了监事会职能虚化的问题,无法发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作用。

优化建议

严格按照2024年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要求,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与实操要点,厘清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边界,明确二者监督侧重点,避免出现监督真空或重复监督(上市公司按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非上市国企可结合实际选择监督模式)。无论采取监事会模式还是审计委员会模式,都应确保监督职能有机构承接、有制度保障、有实质内容。增强监事会独立性,提高专职监事、外派监事比例,明确监事与董事会、经理层人员任职分离,保障监事会独立履职、大胆监督。加强监事队伍专业培训,重点提升财务、法律、审计等专业素养,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聚焦重大决策、财务管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点领域,开展实质性监督、穿透式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建立“发现—反馈—整改—复核”的闭环机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强化问责力度,确保监督落地见效。

五、集团管控与子公司治理脱节——“上热中温下冷”

随着国企集团化发展的推进,集团总部与子公司之间的管控关系,成为影响整体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重点规范的内容。集团型国有企业普遍面临“上热中温下冷”的治理困境:集团层面董事会建设日趋规范,治理效能持续提升,但二三级子企业的治理体系建设参差不齐,集团管控意图层层递减,基层治理效能不足,与“集团管资本、子公司管经营”的管控导向不符。实践中,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集团越位干预与子公司履职缺位并存,二者相互影响、加剧治理短板。

(一)集团越位:行政化管控过度,架空子公司治理架构

部分集团总部沿用传统行政化管理思维,未能落实“管资本”的管控定位,忽视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与董事会法定职权,通过事前审批、文件报备、人事任免、资金管控等方式,直接截留子公司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核心职权。子公司董事会沦为执行总部指令的“传声筒”,无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业务规模和经营实际自主决策,丧失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部分子企业董事会虽然“开了会、表了决”,但决策内容完全照搬集团要求,未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论证,属于“有名无实”,未能发挥决策核心作用,既违背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要义,也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分层分类放权授权、激发子企业活力”的政策要求。

(二)子公司缺位:治理体系僵化,履职能力不足

部分子公司在治理体系建设上,简单照搬集团制度,未结合自身行业属性、业务特点、经营规模制定个性化的治理规则,治理架构与经营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履职能力不足,多由集团委派或内部兼任,缺乏市场化经营经验和专业能力,对集团战略的执行不到位,对自身经营风险的防控不严格,导致集团管控要求层层衰减,基层治理效能难以提升,进一步加剧了“上热中温下冷”的治理困境。此外,部分子公司股东会履职也存在两极分化问题,要么被集团过度干预,丧失股东决策职能;要么缺乏有效管控,股东(出资人)履职缺位,导致国有资本运营风险累积,不符合“分层治理、权责对等”的要求。

优化建议

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厘清母子公司权责边界,以“多单一表”形式整合各治理主体议事清单,明确集团总部“管资本、管战略、管风险、管合规”和子公司“管经营、管执行、管效益”的核心权责,集团总部聚焦核心管控职能,尊重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保障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对子公司实施差异化授权放权,结合子公司的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业务规模和治理水平,制定个性化的治理规则和管控方案,做到“放得活、管得好、控得住”。强化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履职能力建设,优化子公司董事、监事队伍结构,定期对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开展调研检查,针对发现问题“一企一函”反馈、督促整改,推动集团战略层层传导、有效落地,破解“上热中温下冷”问题。

六、决策程序错乱——“谁先议、谁决策、谁执行”说不清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何规范、党委前置研究如何与董事会决策有效衔接,是许多国央企日常治理中的高频难题,也是国资监管部门重点督查的内容。根据《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国资发改革〔2010〕17号)、《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要求,“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合规、科学、高效。但部分企业虽制定了“三重一大”制度,却未结合主责主业制定适合自身的规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决策程序错乱、责任难以厘清的问题,直接影响决策效率和合规性,甚至引发合规风险。

(一)程序顺序混乱,权责衔接不畅

涉及党委会前置研究、总办会论证、董事会决策三大治理主体衔接的长流程决策中,先后顺序设计至关重要,必须符合“党委前置把关、经营层论证、董事会决策”的逻辑。部分企业未科学设计决策流程,出现程序顺序混乱的情况,如党委会前置研究在前而总办会论证在后,总经理及经营层未能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服从集体意见而无法依照实际情况调整,变相剥夺了经理层的合理履职权限,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此外,部分企业还存在决策流程倒置的问题,先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再提交党委会“补程序”,违背了党委前置研究的法定要求,触碰合规红线,不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二)重复审议与推诿扯皮,决策效率低下

由于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清晰,重大事项“谁先议、谁决策、谁执行、谁负责”模糊不清,部分企业出现重复审议、推诿扯皮的情况,同一事项多个部门、多个会议反复研究,既增加了决策成本,也降低了决策效率。极端情况下,还会出现“一言堂”(个别领导个人决策替代集体决策)或无人负责(各主体相互推诿)的情况,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决策流程过长、开会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效率,特别是市场应变能力,难以适配市场化竞争环境的要求。这种情况在集团与子公司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尤为突出,进一步加剧了治理效能不足的问题,与“高效协同、权责对等”的治理原则不符。

(三)制度落地不实,可操作性不强

部分企业虽制定了“三重一大”制度、党委前置研究制度等相关治理制度,但制度内容过于笼统、原则性较强,未结合企业主责主业、经营实际细化决策事项、决策流程、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可操作性不强。部分企业甚至存在制度“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落在纸上”的情况,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选择性较强,对符合自身利益的事项严格执行流程,对存在难度、涉及风险的事项则简化流程、规避程序,未能真正发挥制度对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导致决策程序错乱问题反复出现,也不符合国资监管“制度落地、流程合规”的要求。

优化建议

结合企业主责主业和经营实际,整合党委会决策事项、董事会决策事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经理层决策事项等清单,形成一本可落地、可核查的权责运行手册,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决策事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责任主体,杜绝权责交叉和空白。科学设计各治理主体接续行权的决策程序,明确流程节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配套流程图、节点表、责任者,杜绝决策的随意性和选择性。强化制度落地执行,将决策程序合规性纳入各治理主体履职考核,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决策执行的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决策流程规范、高效、合规,推动各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协同高效。

结语

上述六类问题——党委前置泛化、董事会越位、经理层缺位与责任转嫁、监事会职能虚化、集团管控与子公司治理脱节、决策程序错乱——并非孤立存在,往往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形成“权责不清→履职错位→效能不足→风险累积”的恶性循环。一个权责边界不清的企业,很可能同时出现“党委管得太宽、董事会管得太细、经理层不敢管、监事会管不了”的多重问题,既影响治理效能的发挥,也可能引发合规风险与国有资产管控隐患,与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目标要求相悖。当前,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治理体系的“形”已基本具备,真正的挑战在于让“神”到位,实现各治理主体权责法定、协同高效。破解之道,归根结底在于落实“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核心要求,具体而言:一是做实权责清单,以清单化管理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决策事项和决策程序,杜绝权责交叉和空白;二是规范决策程序,科学设计各治理主体接续行权的流程并以制度固化,确保流程合规、高效;三是强化闭环管理,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整改、评估的全流程闭环机制,提升决策落地效能;四是做好履职保障,优化董事、监事、经理层队伍结构,加强专业培训,确保各治理主体具备充分的行权条件。希望以上梳理能为国央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务实的参考,助力企业规避治理风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释放发展活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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