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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四全原则”怎么理解?国企如何落地?

浏览量:42 发布时间:2026-08-28

国资监管越来越强调“穿透”。一些企业在落实中容易把穿透理解为增加报表、提高审批层级、把更多事项报到集团,结果可能出现材料增多而风险事实仍不清晰、审批链条拉长而责任边界更加模糊等问题。嘉伦国咨认为,穿透式监管的核心不是把经营权层层收回,而是让关键事项可见、重大风险可判、处置过程可控、履职责任可溯,使授权与监督在同一套透明规则下运行。

本文聚焦企业集团内部如何以信息贯通、风险识别和责任追溯机制承接外部国资监管要求,不改变监管机构与企业各治理主体的法定职责边界。

一、核心结论:不是“管得更多”,而是“看得更清”

在部分企业以组织层级和汇总报表为主的内部信息报送方式中,集团主要看二级企业,二级企业再逐级汇集三级、四级及其他所属企业情况;风险出现后,也常由下级逐层汇总、解释和上报。若中间环节出现延迟、筛选或口径不一,集团看到的可能已不是原始业务信息。穿透式监管通过事实和数据贯通,补足“只能看汇总、不能看来源,只能看结果、不能看过程”的信息缺口。

所谓“看得更清”,至少包含三层含义:关键事项能够追到实际经营主体和最终责任人,重大决策能够还原决策—执行—监督—整改的完整轨迹,异常数据能够与人员、资金、资产、事项(如合同)和权限相互印证。通过将集团风险识别能力与经营主体授权范围内的自主经营衔接起来,监督有依据、授权有边界、执行可追溯。

因此,企业要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向“主动建立透明治理”:由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及监督主体按照各自职责,把事项边界、预警条件、提级程序和整改复核要求写进制度、嵌入系统并形成记录。其中,董事长依法组织董事会履职,推动重大问题进入董事会议程并检查相关决议实施情况,使关键事项平时可见、异常及时预警、重大风险依规提级、整改结果闭环复核。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钦昱在《国家出资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法治逻辑与制度构建》中,将信息穿透置于核心位置,同时强调应明确管理界限、防范过度干预企业运营。这一观点表明,穿透式监管应同时提升信息透明度、明确管理边界,在风险识别与经营自主之间形成制度化平衡。

二、“四全原则”拆解:从组织覆盖到要素联动

《数智济南建设2026年工作要点》等地方公开文件提出“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式监管。为便于企业理解,本文将这四个维度概括为“四全原则”。这是对地方数字化监管实践的实务化归纳,不作为全国统一制度表述;企业正式采用时,应以适用的国资监管规则、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为准。四个维度也不是四套彼此独立的工程:全级次回答覆盖到哪里,全链条回答一项业务如何贯通,全过程回答何时介入,全要素回答需要把哪些主体、资源和权限放在一起判断。

判断一个穿透体系是否有效,不能只看接入了多少企业、汇集了多少数据,而要看能否围绕同一重大事项回答四个问题:是哪家企业、哪个层级在做;从谁提议到谁决策、谁执行、谁监督;风险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被识别;涉及哪些人员、资金、资产、事项和权限。四个问题能够相互印证,监管才从“报表集中”走向“事实穿透”。

 穿透式监管“四全原则”拆解图

图1 穿透式监管“四全原则”拆解图

(一)全级次:以统一组织底图消除管理盲区

全级次首先要解决“到底管了多少家、实际控制到哪一层”的问题。集团应建立统一的法人和组织主数据,把集团总部、二级、三级、四级企业以及其他层级所属企业纳入同一棵组织树,持续维护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管理关系、董事会设置和关键责任人。集团—二级—三级—四级只是常见层级示意,不意味着监管到四级即可停止;只要属于集团控制或按制度应当纳入管理范围,就不能成为数据和责任盲区。

全覆盖也不等于所有企业采用同一权限。主数据解决“看见谁”,分类授权解决“谁能决定什么”。对主业成熟、治理规范的企业,可以在预算、投资和采购等授权范围内保持自主;对高负债、重大亏损、特殊目的载体或风险集中企业,则可依照公司章程和授权制度规定,提高监测频率、调整授权或设置专项报告。穿透式监管需要统一底图,但不能用统一底图抹平企业差异。

(二)全链条:以事项编码贯通决策—执行—监督—整改

全链条要解决“会议通过以后发生了什么”。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应从议题提出和可行性论证开始,根据事项权限和企业治理结构,对按规定需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完成研究讨论,再由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层依法决策,随后贯通到执行、监督和整改。每项重大事项使用唯一编码关联议案、决议、合同、资金、项目进度和监督意见,形成“一项业务一条轨迹”,避免同一业务在不同系统中变成彼此无法核对的几组数据。

全链条的目的不是增加审批环节,而是消除责任断点。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边界是否写进合同,合同约定是否落实到付款条件,付款进度是否与工程或交付进度匹配,执行偏差是否进入风险台账,整改是否由有权主体复核,这些节点必须能够前后核验。链条越清楚,企业越不需要用层层加签来换取表面安全。

(三)全过程:把风险控制嵌入业务全周期

监督不能止于事后追责,还要前移到事前审批、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事前明确授权条件、负面清单、风险阈值和必备材料,确保未经充分论证或超越权限的事项不能直接进入执行;事中把现金流、负债、投资进度、担保敞口、合同履约、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键指标与批准方案对比,出现偏差及时预警;事后不仅评价收益结果,还要复盘决策假设、授权执行和风险处置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事项还应执行各自适用的专项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不宜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报告口径混同。

全过程不意味着所有事项全程人工盯守。一般事项按授权自主运行,系统保留必要记录;接近阈值时提示责任部门核验,突破阈值时按制度提级;触及制度明确的高风险、超授权或关键合规情形时,再由有权主体决定是否暂停相关动作。用规则把监督嵌入业务过程,才能把有限的管理精力集中到真正异常的事项上。

(四)全要素:以交叉验证还原风险事实

全要素强调,不能只看单一财务数字,而要把业务背后的主体、资源和权限联系起来判断。本文将企业实务中的关键对象归纳为“人、财、物、事、权”:谁发起、谁决策、谁执行,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资产或资源如何变化,具体事项处于什么状态,相关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职。这是便于落地的实务化表达,不作为政策文件的逐字引用。

例如,一笔金额不大的采购如果只看付款金额,可能低于集团预警阈值;但把供应商最终受益人、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同类合同累计金额、验收记录和付款权限放在一起,就可能识别出拆分采购或关联交易风险。全要素的价值就在于交叉验证:单点数据看似正常,多个要素组合后才能呈现真实风险。

三、不同治理主体如何协同落地:把透明治理变成运行机制

穿透式监管需要嵌入企业既有治理体系。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要求,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合规等监督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对按规定需要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先履行前置研究程序,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依法决策,形成权责清晰、衔接顺畅、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落实穿透式监管时,董事长依法组织重大问题进入董事会议程,保障董事充分获得信息并独立发表意见;董事会集体形成有效决议,经理层按照董事会决议和授权组织经营执行,监督主体对重点环节和整改结果开展独立验证。研究、决策、执行和监督各环节通过统一事项编码和信息记录相互衔接。

 穿透式监管治理主体协同图

图2 穿透式监管治理主体协同图

(一)治理信息报送机制:经理层组织运行,董事会审议使用

集团内部季度治理报告可由经理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编制,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做好议题衔接和材料服务,重大决策执行、授权变更、子公司董事会运行、风险处置、外部董事意见和整改进展等信息由相关业务及监督部门分别提供。董事长依法组织董事会审议需要决策、监督或提级的问题,董事会依照议事规则形成相应决议或监督意见。

内部季度治理报告可作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对外报送的范围、口径、频次和渠道,以本级国资监管要求为准。重大经营风险、重大合规风险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按照适用制度及时报告。

落地检查:经理层组织供数和初步核验,董事长组织议题审议,董事会集体研究异常及处置安排;验收看报告能否定位异常、责任主体、处置时限和复核证据。

(二)权责清单数字化:董事会审定边界,经理层组织嵌入系统

纸面权责清单如果没有进入业务流程,执行中仍可能依赖经验判断。企业应先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区分党组织研究讨论事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事项、董事会授权事项、经理层经营管理事项及监督事项。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制度、授权方案和重大调整,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经理层再组织治理、法务合规、数字化及业务部门,把事项类别、金额区间、决策主体、必备材料和审批路径嵌入OA及相关业务系统。

数字化的关键是让系统按已生效制度校验权限、保留版本并形成轨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自主运行,接近边界时提示复核,超授权或缺少关键材料时依规提示、阻断或退回;涉及实质判断的事项,仍由制度确定的有权主体履行审议和决策程序。

落地检查:董事会集体审定权责和授权边界,经理层组织系统实施,业务与法务合规部门共同维护规则;验收看权限规则能否在真实业务中正确校验并完整留痕。

(三)子公司董事会穿透:集团规范监督,子公司董事会独立履职

对子公司董事会实施穿透管理,应以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和授权边界为基础,完善子公司董事会建设、外部董事履职支撑、信息供给和意见反馈机制。子公司董事会依法集体审议事项,外部董事独立判断;材料不充分、论证不审慎或执行明显偏离时,董事可以依规要求补充材料、建议暂缓审议,发表反对或保留意见,并对有关异常情况依规报告。

集团董事会及相关治理部门通过正式渠道掌握子公司重大风险和不同意见,并为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议事材料、调研条件和专业支持。验收时重点检查重大风险是否进入正式治理程序、不同意见是否完整记录、董事会决议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可追溯。

落地检查:集团按制度提供履职支撑和监督要求,子公司董事会集体审议,外部董事独立判断;验收看议案材料、调研质询和不同意见是否进入正式治理记录。

(四)风险预警与提级机制:经理层日常运行,有权主体依规决策

经理层应组织风险合规、财务和业务部门运行少而精的风险指标与触发事件,例如现金流缺口、资产负债率异常变化、投资进度与资金支付错配、担保敞口、关联交易集中度、重大合同违约及重大合规风险等。每项指标都要对应数据来源、预警阈值、核验责任人、报告对象和处置时限;属于董事会风险管理职责范围的重大规则、风险偏好或处置方案,提交董事会集体审议。

一般偏差先由责任部门核验,达到制度规定的提级条件时启动报告流程;触及制度预设的高风险、超授权、关键合规约束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由公司章程、授权制度和专项制度确定的有权主体决定是否暂停付款、签约或投资推进等特定动作。对特定事项采取暂停措施,应事先明确触发条件、决策主体、解除条件和恢复程序。

可按风险程度形成三级触发逻辑:黄色提示责任部门核验;橙色由风险合规部门复核并启动报告;红色对应重大风险、超授权或关键合规约束,由有权主体依规决定是否暂停特定动作。每一级都应明确解除条件、复核主体和恢复程序。

落地检查:经理层及职能部门运行预警,重大事项按权限提交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主体决策;董事长组织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进入议程,验收看预警、核验、提级、处置和解除是否完整留痕。

(五)常态化自查机制:业务自查、合规抽查、审计独立验证

常态化自查不是提前准备一套更完整的迎检材料,而是由经理层组织业务部门把检查关注的问题转化为日常管理动作,围绕重大决策、授权执行、资金资产、子公司董事会运行和风险整改抽取真实样本,按照“决策依据—执行证据—监督意见—整改结果”还原完整链条。发现问题后进入统一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和复核主体。

自查还要防止“自己发现、自己解释、自己销号”。业务部门开展一线自查,风险合规部门按风险抽查,内部审计或审计委员会对重大、重复发生的问题实施独立验证;董事会依据监督结果研究重大缺陷和整改要求,董事长检查相关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各监督主体按照职责形成相互验证的整改闭环。

落地检查:经理层组织整改,风险合规和审计主体分层验证,董事会监督重大问题闭环;验收看问题是否建账、整改是否复核、销号是否有独立证据。

四、常见误区:穿透不等于事事上报和权限上收

(一)把穿透式监管当成“事事上报”

如果每个合同、每笔付款、每次人员调整都逐层报到集团,信息会迅速淹没真正重要的风险,基层为了等待批复也会丧失经营响应速度。穿透式监管需要重点穿透的是关键事项、重大风险和履职责任,而不是所有日常动作。一般事项按授权自主运行,关键数据按规则汇集;接近阈值时提示核验,突破阈值时依规提级,重大风险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由有权主体组织处置,整改完成后复核销号。

正确理解是“关键事项透明”,落地方法是“分类授权、分级预警、例外报告”。先确定哪些事项属于党组织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经理层管理和监督主体关注范围,再把金额、风险、关联关系、战略影响等条件写成触发规则。没有触发的事项不增加额外审批,触发后的事项能够快速定位主体、材料和责任人。信息越精准,各治理主体越能在职责边界内处理真正重要的问题。

(二)认为穿透式监管会“削弱子公司自主权”

实际逻辑是“规范授权+透明执行”。穿透式监管削弱的不是授权,而是模糊授权、口头授权和失去监督的授权。授权边界清楚、执行过程透明后,子公司反而不需要为每个事项反复请示;集团也不必因为看不清而把权限一律上收。规范授权解决“能不能做”,透明执行解决“是否按边界做”,风险预警解决“偏离后何时介入”。三者同时存在,自主权才有稳定预期。

因此,建设穿透式监管体系时应同步清理不必要审批。每新增一个监控字段、报送动作或系统校验,都要说明它对应什么风险、由谁使用、多久更新;不能形成决策价值的重复数据应当取消。真正成熟的穿透式监管,是授权内少打扰、异常时快介入、重大风险能升级,而不是把集团变成所有业务的最终经办人。

五、脱敏案例:风险发现由约6个月缩短至约1个月

以下案例源自嘉伦国咨参与的一项省属集团治理管控项目。为保护客户信息,企业名称、所属区域、行业、具体风险事项和部分组织数据已作泛化或等效处理;“从约6个月缩短至约1个月”为该集团内部采用同一统计口径开展的阶段性项目复盘结果,未公开披露,不作为行业平均水平或普遍成效承诺。

该集团所属企业层级较多,部分经营主体处于三级、四级及更深层级。改革前,重大风险主要依靠子公司月度报表、专题请示和线下沟通逐级汇总。同一事项在战略投资、财务、法务、风险合规和审计条线使用不同名称,集团往往要等到经营结果明显恶化、资金支付异常扩大或审计检查完成后,才能拼出相对完整的事实。并非基层没有发现风险线索,而是缺少跨层级、跨系统的统一识别和提级机制。

项目组与集团共同建立法人组织底图,为重大投资和重点风险事项设置唯一编码,将董事会决议、合同履行、资金支付、项目进度和监督整改关联起来;同步梳理总部与子公司权责清单,把超授权、关键指标偏离和重大风险报告条件嵌入系统。集团内部形成季度治理报告,外部董事通过正式履职渠道获得必要信息,财务、风险合规和审计部门共用问题索引,但各自保留专业判断和责任边界。

机制运行后,风险线索不必等到月报逐级汇总才被识别。指标接近阈值时先提示责任部门核验,突破阈值或触及重大风险条件时依规提级,由有权主体组织处置,整改完成后复核销号并持续回写状态。根据该集团内部以同一统计口径开展的阶段性复盘,从风险线索首次出现到集团层面完成识别的平均时长,由约6个月缩短至约1个月。缩短的不是检查时间,而是从异常发生到治理层真正看见并组织处置的时间。

这个案例说明,穿透式监管的成效不应只用接入企业数量、数据条数或预警次数衡量。更重要的指标是:重大风险是否更早被发现,董事会是否获得影响判断的信息,异常是否按规则提级,责任部门是否按期处置,整改结果是否经过复核。只有“预警—核验—提级—处置—复核”链路真正缩短,透明治理才产生经营价值。

结语: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向“主动建立透明治理”

穿透式监管不是一次数字化项目,也不是一轮检查的材料工程,而是一种治理方式:全级次消除组织盲区,全链条还原事项轨迹,全过程前移风险识别,全要素联判主体、资源和权限。四个维度共同作用,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及监督主体才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看见问题、作出判断、组织执行并验证整改。

企业可优先从重大对外投资或大额资金支付等高风险场景入手:党组织按规定开展前置研究,董事长依法组织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集体研究战略、授权和风险边界,经理层组织执行与信息报送,监督主体验证整改闭环。各环节形成完整记录,再将成熟机制逐步复制到其他场景。

判断透明治理转型是否取得成效,可重点检验五个结果:治理报告能够真实、及时反映问题和异常,权责清单嵌入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程留痕,子公司董事会充分获取履职所需信息并独立作出判断,重大风险依规及时提级报告和处置,常态化自查形成整改闭环和完整记录。五项机制稳定运行,并分别明确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就表明企业已初步形成透明、规范、可追溯的治理运行机制。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数智济南建设2026年工作要点》(数字济南办发〔2026〕2号,第55项)张钦昱:《国家出资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法治逻辑与制度构建》

来源:嘉伦国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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