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没动作:末等调整卡在哪
国资委多次指出国企存在"有制度没动作"问题。本文从考核设计、法律路径、认定权归属三个维度,剖析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为何在实践中被搁置,并提出三条制度补齐路径。
一、政策背景:"有制度没动作"的官方定性
一项制度在文本上完整存在,在运行中却近乎不存在。这不是假设,是国资委已经公开定性的一种状态。
2024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专题推进会上明确提出,要防止只有制度、没有动作,深化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在年底前真正行动起来。
同年12月,在同一系列的推进会上,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确认,相关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解决的是"有制度没动作"和覆盖广度深度不够的问题。
"有制度、没动作"这六个字,来自国资委层面,指向的是一个被官方识别、被公开指出、却极少被企业自身承认的现象。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到2026年初,央企层面的调整退出比例达到了6%。数字在动,但分布并不均匀。少数企业拿得出名单和程序记录,更多企业拿出的是一份制度文本,和连续数年为零的调整人数。
二、执行梗阻:从搁置形态到制度根源
需要先做一个区分。末等调整指向岗位、薪酬或职级的变动,不胜任退出指向退出原岗位乃至解除劳动关系。两者在制度设计上是不同的动作,适用不同的规则,承担不同的后果。但在不少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它们被合并处理,又同时被搁置。
搁置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指向同一个结果。有的企业考核结果常年全员称职,末等档次在事实上不存在,制度写了但永远不需要用。有的企业把退出条件层层叠加——连续不合格、培训后仍不胜任、无合适岗位可调——条件多到几乎不可能同时满足。有的在制度文本中预先设置适用范围豁免,比如注明"原则上不适用于现任中层正职"。制度存在,通往"下"的路径每一条都写了,但每一条都被预先设置了缓冲。
这不是某个HR部门的懈怠,也不是某位分管领导缺乏担当。如果把它归结为执行者的勇气问题,就错过了真正的解释。
考核制度的设计本身就在消解调整的前提。国企绩效考核长期承受两股方向相反的力:一股要求拉开差距,否则考核失去意义;另一股要求维持稳定,差距过大会引发申诉、信访和队伍波动。在这两股力之间,多数企业的考核分布形成了一种温和的均衡:不称职档次极少出现,或干脆为零。这不是打分者不愿意打低分,是打分规则没有为"必须出现不称职"提供制度出口。当不称职在事实上不存在时,末等调整就失去了启动的依据。银川市2025年出台的《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指引(试行)》(银国资党发〔2025〕25号)(以下简称"银川市工作指引")要求考核结果"严格进行分档、明确比例要求、合理拉开差距",方向是对的,但分档和差距之间的比例关系,仍然留给企业自己裁量。
裁量的空间,就是缓冲的空间。
退出路径的法律模糊封堵了"出"的通道。不胜任退出如果涉及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包含两个前置程序:培训或调岗,以及再次不胜任的证明。但在多数企业的制度文本中,"退出原岗位"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调岗到什么程度算"退出"?降薪多少是合法的?员工拒绝调岗时企业能否单方变更?这个要件本身就说明,考核排名末等不等于不胜任,不胜任也不等于可以直接解除。以排名末等直接替代法定要件,在操作上无法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九条中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的,应予支持。当操作者知道每一步都可能被推翻时,制度文本上的"可以退出",在操作层面变成了"最好别动"。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认定权归属不清,认定者没有程序保护。考核小组、党委会、分管领导、HR部门,各有各的角色,但没有一个主体被明确赋予"可以做出不利认定而不被事后追责"的制度保障。做出"下"的认定的人,面临的是可预期的申诉、信访和仲裁;而被认定的人,有明确的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制度没有为认定者提供免责机制,"不敢动"就不是态度问题,是规则问题。
不是没有制度,是制度没有给出一个普通操作者可以安全走完的流程。
三、隐性代价:空转制度的三重损耗
这种状态持续下去,代价不是抽象的。
对组织而言,有制度而不执行,传递的信号比没有制度更消极。没有制度时,员工知道考核结果与人事决策之间没有关联,这是一种诚实的低水平均衡。有制度而不执行,信号变成了规则写在那里,但没有人当真。当考核结果与岗位变动的关联被反复证伪,绩效管理体系整体失去可信度。此后任何以考核为依据的管理动作——晋升、加薪、培训资源分配——都会被同一逻辑消解:结果不会真正影响什么。
对愿意执行制度的人而言,空转制造了一种特殊的孤立。真正尝试启动调整的人会发现,自己是唯一在"动"的人。上级要求有动作,同级倾向于不动,下级等待观望。启动程序意味着承担全部操作风险,而制度文本没有提供足够的程序保护。一个组织的激励结构如果持续奖励观望、惩罚行动,筛选掉的就是那些本来愿意动真格的人。
对人才队伍而言,"下"的通道关闭与"上"的通道拥堵是同一件事。不胜任者无法退出原岗位,岗位被占据,晋升通道收窄,有能力的年轻管理人员看不到流动的可能性。这不是公平感的问题,是组织新陈代谢的问题。一个无法排出冗余环节的系统,最终会丧失吸纳新要素的能力。
四、破局路径:三条制度链条的补齐
破局的方向不在道德动员,在制度链条的补齐。
第一条需要打通的链条,是考核分布规则与调整触发规则的联动。如果考核制度允许全员称职,末等调整就永远无法启动。需要明确的是:在什么条件下考核结果必须出现不称职档次,认定不称职需要什么证据链,调整方案由谁提出、谁审批、谁执行。从公开文件看,地方层面已经在尝试把分档要求操作化。如银川市工作指引考核评价结果分档细化出22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设置6个月能力提升观察期(据宁夏国资委官网披露)。方向是操作化的,但分档之后如何与调整动作衔接、观察期届满仍不胜任如何处理,仍然需要企业在操作层面自行填补。
第二条,退出路径需要分级而非笼统。退出原岗位、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三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补偿标准。制度文本需要逐级写明触发条件和操作程序,而不是用"退出"一词覆盖所有可能性。银川市工作指引提到了平职调整、转任、降级、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梯次化措施,方向是对的。分级的意义在于:操作者在每一步都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什么后果,而不是在一个模糊的"退出"概念面前停下来。
第三条,认定者的程序保护需要写进制度。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做出不利认定的人,不因认定结果本身被追责。这一条不落地,"不敢动"不会因为指引数量的增加而自动改变。
指引增加的是规则供给,不增加的是操作者的安全边界。
中铁物资的"双80""70"规则被国资委作为典型案例放在官网上,其价值不在比例本身,在规则清晰到了不需要解释的程度:前台经营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70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目标值70%,立即退出岗位。操作者不需要在每一个个案中做价值判断,规则已经替他做了。这是"有动作"的前提。
一项制度如果只有"应当"而没有"如何",它的实际约束力取决于操作者个人愿意承担的风险,而不是制度本身。链条补齐之前,"有制度、没动作"不会被决心改变,只会被操作条件改变。
本文为嘉伦国咨国企改革研究院行业观察。我们长期跟踪三项制度改革、多序列岗位体系、工资总额管理等人力资源议题,服务央企与省属、市属、区县国企组织机制与人才体系建设。
文 | 嘉伦国咨国企改革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