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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与竞争中性原则

浏览量:2414 发布时间:2019-08-16

竞争中性对混改提出了新要求

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发挥不同所有制资本的制度优势和互补效应,从而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是当前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中国国有企业经过长期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革,股权结构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互融合的路径和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多个层次、多个批次的试点工作,混改进度明显加快,混改范围不断拓展,已经取得积极成效。然而,实践中“重混轻改”、“混而不改”、“混而不和”现象仍然存在,混改的优势互补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有待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契合竞争中性原则

首先,混改有利于促进市场进入平等和公平竞争。竞争中性要求不同所有制企业享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其次,混改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竞争中性追求更强的市场主体活力和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竞争中性要求政府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保持中立,其本真的出发点是要通过发挥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促使参与市场竞争的所有企业增强发展活力、提升发展质量,最终实现全社会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混改有利于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竞争中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市场主体良好的公司治理绩效。促使国有企业市场活力和发展质量提升的根本动力在于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优化。竞争中性所要求的“简化国有企业运作形式”、“获取合理的商业回报率”和“监管中性”都有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

混改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转型。竞争中性要求政府保持中立并避免国有企业获得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竞争中性生成逻辑的关键在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偏颇的联结关系与不当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特别关照”,造成竞争非中性甚至竞争扭曲,因此竞争中性要求消除这种偏颇的联结关系与不当的制度安排。

应充分发挥混改之后的股权治理效应

“混”只是手段和途径,“改”才是实质目的。通过“混”可以在资本层面实现股权多元化,通过“改”才能在企业层面建立规范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运营效率。只有把两个层面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体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完整内涵和真正价值。只有充分发挥混改之后的股权治理效应,才能增进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转变国有企业运作模式,进而在根本上和实质上实现“竞争中性”。

一是保持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反映的是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不同的股权集中度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机制,并通过多重效应进行传导,最终影响公司绩效。

二是形成有效的股权制衡关系。股权制衡度反映的是多个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当一家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共享控制权时,彼此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产生一种相互制衡效应,能够有效避免公司决策陷入“一言堂”的困境。因此,与单一大股东控制公司相比,多个大股东控制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善。但是,在制衡效应发生作用的同时,大股东之间也可能产生一种分歧效应,尤其是当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接近时,分歧效应会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具有控制能力的股东数量越多,越不容易形成合谋,对公司绩效就越有利。

三是发挥异质股东的互补效应。股权异质性反映的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同时拥有多个大股东,并不是发挥股权制衡效应的充分条件,还取决于这些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一般而言,不同所有制背景的股东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彼此融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

四是推进激励与治理并重的员工持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从激励效应看,员工持股赋予了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员工收入、改善员工福利,同时这种身份转变能够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加投入到本职工作当中;从治理效应看,员工持股也是企业实现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股权结构、影响治理机制,这使员工持股也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效应。

最后要指出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治理效应的发挥,还会受到政企关系和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影响。为此,应加快完善“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机制。竞争中性要求政府公平对待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而公平对待的前提是调整和规范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思路是剖析政府在与企业的互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使政府的多重角色更加清晰化、合理化。基于此,从制度层面看,应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出资人代表角色和国有资产的行政性监管职能进行分离,特别是加快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三级架构模式,落实的关键是通过更加合理的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放权清单,来清晰界定各个层级之间的边界,确保处于中间层级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三级架构模式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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