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沿】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范围
(一)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133号文及4号文规定,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另根据133号文,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4号文,试点企业的范围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该规定对混改和员工持股同时进行提供了空间,从实际审批通过情况看,混改和员工持股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二)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的确定
根据133号文及4号文规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地方国有企业,由省属国有企业推荐、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省国资委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推荐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并逐步完善政策,根据中央文件精神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开展试点的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