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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伦原创】员工持股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

浏览量:13716 发布时间:2018-08-07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提出,“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2018年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近年来,员工持股作为企业长期激励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可以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开始愈发受相关企业重视,也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探索科学激励机制的一大方向。

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对于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原则上要求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以岗定股,避免持股固化僵化等。同时,该政策对持股条件、资金来源、入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结构、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指导和要求,试点企业需按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此政策主要适用于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对于国有参股企业,目前尚无明确政策指导,不适用上述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对于员工持股的形式,非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主要有三种:一是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通过公司形式间接持股,三是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核心员工以本人名义,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份或股权。在该方式下,员工直接持有改制后企业股权,按股权比例行使相应股东权利,不需要额外设立持股平台,程序简便,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收入适用于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在员工持股实施主体为有限公司阶段,该方式持股人数受50人上限约束,在股份公司阶段,持股人数受200人上限约束。并且,对企业而言,较多的自然人持股将造成股权分散,不利于企业的集中决策和管理。

(二)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核心员工通过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特殊目的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持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章程,规范员工股权管理。在税务方面需要同时征收公司和个人层面所得,特殊目的公司本身需要一定的运营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将会降低员工的收益。

(三)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核心员工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该方式下,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行为,界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仅在员工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同样无法避免股东50人的人数上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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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历史上还有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作为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持股,但2000年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证监会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目前实务中选择员工持股平台时较少考虑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持的方式。相比而言,具有税赋轻、灵活度高、控制权集中的有限合伙是众多企业首选的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较少的出资获得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因此成为国内股权投资基金和员工股权激励常见的组织形式。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为保障员工利益,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普通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在员工持股合伙企业中,通常由拟上市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核心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股东人数方面都受50人上限约束。在实务中,往往会遇到符合条件的持股人数超过50人甚至数百人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简单地通过一个持股平台显然无法满足要求,需要考虑多层持股平台(或嵌套式持股平台)。如嵌套式有限合伙,则是指以非自然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其中,嵌套的组织既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以绿地集团员工持股为例:在绿地集团借壳金丰股份上市过程中,面临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问题,而该持股会中有982名成员,无法通过员工直接持股或通过单层持股平台解决。最终,绿地集团通过嵌套式有限合伙的形式,成功解决了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股东、但同时职工对相应权益有所诉求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原982名成员通过该结构设计,归入上海格林兰一个主体,满足了对发行对象数量的限制要求。其嵌套式有限合伙方案设计如下:

1.绿地集团管理层43人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

2.全体持股会成员与格林兰投资成立32家有限合伙,其中格林兰投资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持股会会员作为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格林兰投资以及32家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再组建设立一家大有限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大合伙企业上海格林兰设立后,通过吸收合并职工持股会的方式承继职工持股会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4.大、小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委托管理公司格林兰投资及投资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参与制定和实施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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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绿地集团嵌套式有限合伙架构

通过嵌套式有限合伙的安排,一方面可以使实际出资的自然人超过50人,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设置,普通员工仅需要作为有限合伙人,享受相应权益分配;由经营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既提高了决策效率、避免了控制权的分散,同时增大其风险连带责任、赋予其更高的职责。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得知,嵌套式有限合伙是在传统单一有限合伙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操作可行、实施有效的持股模式。中美嘉伦作为国内唯一专注转型期国企的综合性国际咨询机构,也有过以上咨询实践,如在为吉林省某房地产集团和江苏省某能源集团设计员工持股方案时,均提出采取双层有限合伙架构作为持股平台。但有限合伙并非万能模式,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企业现时特点和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持股平台。如持股人数极少时,可选择员工直接持股;如更看重规范性和政策风险,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追求决策效率、制度灵活以及更轻的税赋,则选择有限合伙形式。 【本文作者中美嘉伦 李少华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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