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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资本市场热潮再起 第四批国企混改试点或超150家

浏览量:1188 发布时间:2019-05-10

第四批试点的主要定位就是“扩数量”和“扩领域”。从“扩数量”来看,前三批试点总量为50家企业,第四批试点数量将超过100家企业。从“扩领域”来看,第四批试点选择不局限于重要领域企业,也包括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充分竞争领域企业,以及已实现股权混合、拟进一步完善治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混改正在加速批量落地,资本市场热潮再起。值得注意的是,混改在深度上进一步推进,多个地方放开限制,竞争性行业持股比例、员工激励等将迎来更大力度突破。业内人士认为,在调整股权比例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在治理结构、市场化机制上深化,全面激发混改正向效应。

据介绍,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已形成了第四批试点备选名单,上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将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袁达看来,混改第四批试点,就是类似从“实验室阶段”进入到“小试”“中试”阶段。他指出,考虑到前三批混改试点主要集中在少数重要领域,数量也较少,第四批试点的主要定位就是“扩数量”和“扩领域”。

从“扩数量”来看,前三批试点总量为50家企业,第四批试点数量将超过100家企业。从“扩领域”来看,第四批试点选择不局限于重要领域企业,也包括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充分竞争领域企业,以及已实现股权混合、拟进一步完善治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多地也在加大混改力度。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集中挑选了8个区属企业的40余个混改项目;辽宁省国资委在沈阳、大连、北京、上海、深圳等产权交易所公开推介53户省属企业;山西在整体上加大力度,将混改层级从子公司提升到一级集团。

 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彭华岗此前回应表示,对于高度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企改革的要求是可以绝对控股,也可以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关键是根据市场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同时,对于商业类企业混改的审批权限,地方国有企业是由地方政府审批。

 彭华岗认为,要在调整股权比例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混改企业的治理结构、市场化机制,关键是要做到产权的平等保护,治理的同股同权,过程的公开透明。

混改对企业的正向效应已经开始显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在混改实际操作中显露出来的四大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混”流于表面,未改变国企行政化属性。虽然部分企业的混改改变了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但国有大股东强行干预企业治理的现象犹存。二是盲目追求挂牌上市。一些地方国企仅通过挂牌新三板等方式来实现混改,未能触及实质层面的改革。混合所有制参股股东仅追求财务投资,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改革创新。三是为“混”而“混”,形式上股东多元化了,但产业链协同效应不强,混改流于形式。四是借“混”牟利,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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