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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混改水深,难点与“套路”|国企改革系列

浏览量:2205 发布时间:2019-07-12

国企改革是中国多项改革中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混改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又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混改陆续开展了三批共50家混改试点——第一批9家试点方案在实施中;第二批10家试点企业在实施;第三批混改试点企业共31家,包括10家央企集团下属子企业和21家地方国企。

第四批国企混改试点名单近日已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共有160家企业,分布于传统制造业以及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不同的约束与限制

具体来看,通过股权多元化来改变企业国资股东虚位的混改,在方式上却有各种混法,而各种混法又存在不同的约束与限制。

一方面,股权分配产生企业内部“差距”,进入“员工激励计划”不仅获得限售股与实际股价之间的价差红利,还将拥有未来升迁的可能,而大部分没有进入股权激励的员工则将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于是股权锁定限制了人员流动的同时,又加速了员工流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活力,弱化企业竞争力。

另一方面,员工持股的混改企业上市面临相关法律条款的制约。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上限,分别为200人和50人。

国企混改的几个难点

就国企而言,本身有着不同类型,目标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类型都适合混改,因此需要分类分层。

目前我国国企可以分为四类:公益性国企、自然垄断性国企、稀缺资源类国企、竞争性国企。

显然,前三类国企不适合进行混改:公益性国企,背离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国企,产品或服务是公众基本所需,属于准公共品,其产品或服务一般采用平均成本定价,通过收支平衡来保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稀缺资源类国企,可能因追求最大利润而导致稀缺资源过度开发。

最后一类是竞争性国企,其典型特征是追求最大化利润,按市场规则来运作,不承担公共职能,因此更适合率先混改。

除此之外,中国国企兼顾着再市场化与再国家化的均衡,再市场化是指国企发展演化遵循十大阶段,即生产经营——科技创新——生产性服务业——资本金融——公司总部化——泛公司化——企业轻重极端化——企业纵横生态化——“出品”战略——颠覆创造,具有拾阶向上的内在冲动;

再国家化是指国企承担对外体现国家战略意志,对内弥补市场不足的责任,因此是否混改还由国企自身发展阶段及阶段重心决定,不能一概而论。

综上,国企混改复杂程度与难度可窥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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