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服务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改革前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退出机制分析

浏览量:1116 发布时间:2019-12-04

初创成长型企业基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她的股权激励不受上市公司规范的约束,方案设计有较大的自由度。但自由却不能任性,很多可能发生纠纷的领域都需要提前布局和精心设计。退出机制就是其中需要高度关注的环节。

我们说的退出,是指被激励对象(员工)因离开公司而退还被授予的股权或其他激励标的。以下对初创企业常用的几种股权激励工具的退出机制作了以下梳理汇总。

1、实股/期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就实股激励而言,被激励对象因离开公司而退出存诸两个阶段,一是在服务期内辞职或被辞退,二是在服务期届满后的辞职或被辞退。

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而被辞退,属员工违约在先,此时退出将不保障员工所持股权的增值收益。故应事先约定出现此种情况,员工应向创始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转让对价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以该部分股权购买成本加资金成本或股权转让当时该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两者比较,较低者为转让对价。也有些时候甚至会惩罚性地约定以极低价格(如约定转让对价为一元)为转让对价。具体情况如何约定,依创始股东与员工的协商谈判情况而定。

对于后一种情况,属于员工履约完毕后的权利实现的阶段,此时退出,股权转让可与交易相对方自由协商,但前提是需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注: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授予期权的情况,若激励对象选择行权,最终获得的实股。所以期权激励与实股激励的退出机制基本一致。

2、间接持股激励的退出机制

间接持股激励主要指创始股东代持激励对象股权和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激励方式。

就代持而言,因激励对象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其与创始股东签订的代持协议,故激励对象退出时只需解除其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即可,而退出的对价,可参考实股退出的情况进行约定。

就持股平台而言,退出分两种情况,其一是持股平台整体退出目标公司,退出方式是持股平台向其他方主体转让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该操作是员工股权激励权益实现的方式,故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自由协商。唯需注意的是,单个员工无法决定持股平台的退出与否,该操作应由持股平台决策机构通过决议而实施。另一种退出是单个员工退出持股平台,此退出也可细分为服务期内的退出和服务期届满后的退出,退出的流程和价格应依照持股员工签订的合伙协议(注:持股平台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出现,持股员工与创始股东会就此签订合伙协议)的约定。

3、虚拟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等待期,即在虚拟股权授予后但行权前的期间,在此阶段需对被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后一阶段是行权期,即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获取红利分配或增值权收益)的期间。关于虚拟股权激励的退出,主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1)可以肯定的是,等待期内员工离职或被辞退,该名员工所享有的虚拟股权权利终止。但需要斟酌的是:非归因于任一方的离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权利是否继续?

(2)可以肯定的是,行权期内,员工被公司解聘,未行权部分,不再享有权利。但需斟酌的是:行权期内,员工被公司解聘,已行权部分,公司是否收回?

(3)可以肯定的是,行权期内,非归因于任一方的离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已行权部分,不予收回。但需斟酌的是:行权期内,非归因于任一方的离职,未行权部分,能否继续享有?

(4)可以肯定的是,行权期内,员工辞职,未行权部分,不再享有权利。但需斟酌的是:行权期内,员工辞职,已行权部分,公司是否收回?

来源:创投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5922733 | 6593132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好世界商业广场三层

京ICP备12018103号-3 | CopyRight 2006---2019 中美嘉伦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欢迎咨询 010-659227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咨询顾问   培训顾问  

微信“扫一下”
微信号
jialun-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