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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案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确认

浏览量:6161 发布时间:2019-12-05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A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自筹资金,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计划中,计划的份额已经分配给每位参与计划的员工,员工是否享有股票增值利益与员工在A公司的后续服务挂钩。本案例中,A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控制,无需纳入A公司合并范围。

2×15年,A公司进行股票的定向增发,认购者包括员工持股计划、A公司的关联方及其他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股票定向增发的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并设置禁售期。

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指出:“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同时指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确定。

三、案例解析

在非公开发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制定的定向增发方案以及发行价格往往是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外部投资者等各方商讨博弈的结果。除非存在明确相反证据,股票增发价格一般可以代表其公允价值。员工持股计划以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其股票来源的情况下,由于认购条件和发行价格与其他投资者并无区别,因此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好处。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没有为获取员工服务而付出对价,不存在对员工的激励。基于上述情况,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构成股份支付。

本文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证监会会计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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