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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员工持股计划的个税问题分析

浏览量:2164 发布时间:2020-06-30

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资管计划取得股票,二是由员工直接取得股票,三是通过有限合伙平台取得股票。股票存在四种来源。一是员工从二级市场直接购买,二是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出售给员工,三是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大股东的自愿赠予。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兼具备股权激励及股东的一般投资人特征,在不存在明确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应参照股权激励税政及股票投资的一般税政处理。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涉及三个纳税环节:一是股票的取得环节,二是股票的持有环节,三是股票的再售环节。对于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的股票,股票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股票的持有环节及再售环节,无论何种来源的股票,税收政策基本相同。首先分析员工以自身名义取得股票的税务处理。

1.股票的取得环节

第一,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员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购入环节不涉及纳税问题。

第二,通过公司回购取得股票。若持股计划股票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取得,员工购买价等于公司回购价,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员工低于公司回购价购买股票,对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亦兼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本文认为应参照财税[2005]35号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于员工购买价低于回购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通过资管计划购买,亦从业务实质的角度,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种取得方式是否涉税,亦取决于持股计划员工的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本文认为,若公司向员工的发行价遵循了上述办法的规定,则上市公司并未给予员工额外的激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若向员工的发行价低于上述办法的规定,低于规定价格的差额应视为上市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费用,员工对该部分差额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四,获赠的股票。取得环节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是实施赠予的股东,二是获赠股票的员工。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层面,并不存在将个人间的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本文认为无论受赠人的身份如何,对赠予方是不应征税的。对于受赠股票的员工是否征税,实务中操作并不相同。从具体政策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但存在两个较为典型的地方性税政文件。一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9]940号文件,二是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9]119号文件。两个文件对于个人无偿受赠股权都存在类似规定,即个人将股权赠予近亲属或具有供养赡养关系的人,对赠予方与受赠方均不征税。其余情况对受赠方以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股权价格减除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税。实务中,亦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对受赠方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是按其他所得征税。本文认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其实质是将赠予方的赠与行为视同销售,并将赠予方的纳税义务转移到了受赠方。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中虽包括“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的兜底规定,但未明确指出赠送股权行为视同销售。因此,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做法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对于按其他所得征税的做法,亦不存在政策上的依据。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的规定,仅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赠送股票的行为并未被包括在内。况且,2018年9月份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删减了“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项目类别。

2.股票的持有环节

股票的持有环节,涉及股息红利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该政策指向的标的股票,必须是公开发行取得及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存在多种取得方式并规定有股票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方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因此,本文认为,锁定期内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可参照适用财税[2012]85号文件关于限售股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持股计划股票,解除锁定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解除锁定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再参照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除锁定后计算。上述税政的适用理由有两点。一是鉴于限售股的两种主要取得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第二种方式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而上市的公司,在公开发行前原股东所持股份存在一定的限售期规定。可见,限售股的两种主要取得方式皆不是因公开发行取得和通过二级市场取得,但在解除锁定后仍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二是鉴于限售股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性质。

如前所述,由于员工持股计划兼具有股权激励及股东的一般投资人性质,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与限售股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存在长期权益性投资的共性。总之,考虑持有环节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不应仅局限于股票取得方式,应同时对比类似业务税政,从业务实质角度考量。

3.股票的再售环节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目前,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及财税字[1998]61号文件,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均未强调股票的取得方式,仅规定在二级市场的转让环节免税。

现有的税政文件中,只有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存在对个人转让境内限售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据20%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是由于限售股取得之时价格通常较低,且限售股取得时属于股东的原始权益,未曾征收过个人所得税。而员工持股计划具有股权激励的性质,通过公司回购取得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其取得时低于回购价或法定发行价格的差额,应视同取得的公司福利,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股票在二级市场转让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持股计划员工从大股东处获赠大股东通过限售股方式取得的股票,赠予环节双方均未纳税的情况下,转让环节应当根据关于限售股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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