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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沿】国企改革加速落地 资本市场将继续发挥突出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一批重点改革任务取得标志性成果,国企改革将加速进入落地期与攻坚克难期。”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12月22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未来三年是关键的历史阶段。”这是11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对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也是“抓紧研究制订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提出背景。

【改革前沿】李锦:国企改革迈入“抓落实提成效”关键期

即将过去的2019年,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向纵深推进:混改有序推进、规模扩大,形成“以混促改、以改求效”的局面;加快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授权事项扩大;中央企业合并重组加快破题,央企同质化业务加快整合;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动作频频,改革协调性加强。

【改革前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届中国国有经济发展论坛“国有经济70年与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等联合主办。会议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创新与高质量发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热点进行了深入研讨。

【改革前沿】未来三年,新一轮国企改革更强调“研发创新能力”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要制定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提升国资国企改革综合成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方式及一般流程

?《混改意见》对混改措施采取了广义列举的方式,除现有国企股权层面的所有制混合外,特定行业的特许经营、服务购买、委托代理,国企对外投资中的公私合作,国有资本入股民营资本,PPP模式等均被纳入广义的混改措施范围。下文对混改实现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论述仅从国企股权层面的混合展开,即仅涉及狭义上的混改。

【改革前沿】员工持股的两条基本路径

对于非上市的国有背景公司而言,开展员工持股有两条基本路径可供选择。其一是遵循“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员工持股,其二则是依据“4号文”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两种路径在适用企业、审批要求、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有差异,各有优劣,具体如下:

【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在过去的国企改革中,因法规制度缺失、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资产贱卖”、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等大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资产评估作为一项对特定的资产进行全面系统评定其运营状况和估算其价值的工作,针对混改、公司制改革背景下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妨碍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的问题,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担负起保证公平交易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双重重任。

【改革前沿】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法规体系汇总分析

“混”,更加关注实质层面的“改”,除了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主导下的多种资本共同发展外,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企市场竞争力,同时在混改中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是本轮混改更深层次的要求。因此,本轮混改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以《指导意见》为纲领、《混改意见》为核心,多个政策性规定或指导意见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综合性政策体系。2017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情况发布会”发言称,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基本完成,形成了“1+N”政策体系,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对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引领、指导意义。

【改革前沿】公司法修改划重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落实国企改革部署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12月16日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等。

【改革前沿】混改项目交易文件重要条款分析

在投资方竞得标的股权后,标的公司方可与投资方签署正式交易文件。而在此之前,可将《增资协议》及《合营合同》作为投资意向协议的附件,并在投资意向协议中约定,交易双方应在投资方收到产交所出具的增资结果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按照附件的格式签署《增资协议》及《合营合同》,以确保交易能如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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